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04,聲,17,201502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王駿繕
選任辯護人 李泰宏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104年度原選訴字第2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駿繕於提出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前經檢察官起訴移送本院,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104年1月7日命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至今。

二、茲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認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已坦認犯罪,犯後態度良好,並考量被告患有眼疾及糖尿病之身體狀況,認被告已無羈押必要,爰准予提出新臺幣20,000元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川 富
法 官 蔡 立 群
法 官 黃 瀞 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 彥 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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