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04,聲,284,201508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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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8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炳東
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14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之記載,均更正為「傷害致死」。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關於案由之文字,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依前開說明,自應予以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明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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