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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4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天祥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2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天祥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天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末按刑事判決關於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之規定,刑法第41條固有明文,惟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林天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
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至5、8所示之刑得易科罰金,而如附表編號1、2、6、7、9至11所示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情形。
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林天祥聲請定應執行之聲請狀1紙附卷足憑,經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至5、8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然因與如附表編號1、2、6、7、9至11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揆諸前揭說明,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如易科折算標準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世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士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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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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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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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9月(共二罪) │有期徒刑5月(共3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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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3年8月12日 │103年8月30日 │103年2月16日 │
│ │ │103年9月18日 │103年3月17日 │
│ │ │ │103年3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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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 度 案 號 │103年度毒偵字第341號 │103年度毒偵字第400號、│103年度偵字第1561號、第 │
│ │ │第403號 │311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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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3年度易字第342號 │104年度訴字第25號 │103年度易字第378號 │
│ ├────┼───────────┼───────────┼────────────┤
│ │判決日期│104年1月9日 │104年3月25日 │104年3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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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3年度易字第342號 │104年度訴字第25號 │103年度易字第378號 │
│ ├────┼───────────┼───────────┼────────────┤
│ │判 決│104年1月26日 │104年4月13日 │104年4月20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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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是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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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服社會│ 否 │ 否 │ 是 │
│勞動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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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
│ │104年度執字第299號 │104年度執字第827號 │104年度執字第890號 │
│ ├───────────┴───────────┴────────────┤
│ │執行中,編號1至10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 │
│ │19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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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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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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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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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3年3月某日 │103年3月某日 │103年8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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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 度 案 號 │103年度偵字第1561號、 │103年度偵字第1561號、 │103年度偵字第2503號 │
│ │第3111號 │第3111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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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3年度易字第378號 │103年度易字第378號 │103年度交訴字第11號 │
│ ├────┼───────────┼───────────┼────────────┤
│ │判決日期│104年3月26日 │104年3月26日 │104年3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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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3年易字第378號 │103年度易字第378號 │103年度交訴字第11號 │
│ ├────┼───────────┼───────────┼────────────┤
│ │判 決│104年4月20日 │104年4月20日 │104年4月20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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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否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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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服社會│ 是 │ 是 │ 否 │
│勞動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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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
│ │104年度執字第890號 │104年度執字第890號 │104年度執字第946號 │
│ ├───────────┴───────────┴────────────┤
│ │執行中,編號1至10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 │
│ │19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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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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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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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9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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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3年8月31日 │103年8月31日 │103年9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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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 度 案 號 │103年度偵字第2503號 │103年度偵字第2503號 │103年度偵字第3134號、第 │
│ │ │ │332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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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3年度交訴字第11號 │103年度交訴字第11號 │104年度易字第7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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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4年3月24日 │104年3月24日 │104年4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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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3年交訴字第11號 │103年度交訴字第11號 │104年度易字第79號 │
│ ├────┼───────────┼───────────┼────────────┤
│ │判 決│104年4月20日 │104年4月20日 │104年5月18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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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是 │ 否 │
│之案件 │ │ │ │
├────────┼───────────┼───────────┼────────────┤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 否 │ 是 │ 否 │
│勞動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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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
│ │104年度執字第946號 │104年度執字第947號 │104年度執字第1029號 │
│ ├───────────┴───────────┴────────────┤
│ │執行中,編號1至10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 │
│ │19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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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0 │ 11 │ 以下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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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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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3年10月9日 │103年12月22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 度 案 號 │103年度偵字第3134號、 │104年度毒偵字第90號 │ │
│ │第3327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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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4年度易字第79號 │104年度易字第169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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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4年4月23日 │104年5月29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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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4年易字第79號 │104年度易字第169號 │ │
│ ├────┼───────────┼───────────┼────────────┤
│ │判 決│104年5月18日 │104年6月15日 │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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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服社會│ 否 │ 否 │ │
│勞動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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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
│ │104年度執字第1029號 │104年度執字第1271號 │ │
│ ├───────────┼───────────┼────────────┤
│ │執行中,編號1至10定應 │未執行 │ │
│ │行有期徒刑6年2月(臺灣│ │ │
│ │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聲 │ │ │
│ │第193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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