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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6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峯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2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峯財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 由受刑人張峯財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共3 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備註欄誤載部分逕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貴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昭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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