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04,聲,40,201502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潘全國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全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潘全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共2 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貴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昭穎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