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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0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受 刑 人 宋金樹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354 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11月30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6 罪名欄內關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記載,應更正為「竊盜」。
理 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6 罪名欄內關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記載,應為「竊盜」之誤寫,揆諸上開說明,並無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判之本旨,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立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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