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04,聲,595,2015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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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9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弘易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弘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裁判確定,刑期為有期徒刑2年6月,現在監執行中。

茲因受刑人於民國104年12月18日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奕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鈺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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