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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9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沈毅承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4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沈毅承犯如附表所示之拾肆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沈毅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 號判例意旨參照)。
是以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四、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14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又本件受刑人於知悉附表編號1 至3 、7至12、14所示之罪,均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4 至6 所示之罪,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13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核屬刑法第50條但書之情形,仍具狀請求檢察官就前開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檢察官乃以本院為如附表所示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為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立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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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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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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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
│ 宣 告 刑 │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
│ │折算一日。 │折算一日。 │折算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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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犯 罪 日 期 │104年03月06日 │104 年06月01日上午9 │104年05月01日 │
│ │ │時22分回溯96小時內某│ │
│ │ │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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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東地檢104年度偵緝 │臺東地檢104年度毒偵 │臺東地檢104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81號 │字第297號 │第1382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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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 臺東地院 │ 臺東地院 │ 臺東地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 104年度簡字第84號 │104年度東簡字第129號│ 104年度易字第182號 │
│事實審│ │ │ │ │
│ ├────┼──────────┼──────────┼──────────┤
│ │判決日期│ 104年06月29日 │ 104年07月24日 │ 104年07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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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 臺東地院 │ 臺東地院 │ 臺東地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 104年度簡字第84號 │104年度東簡字第129號│ 104年度易字第182號 │
│判 決│ │ │ │ │
│ ├────┼──────────┼──────────┼──────────┤
│ │判 決│ 104年07月20日 │ 104年08月10日 │ 104年08月24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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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備 註│執行中 │未執行 │未執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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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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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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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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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4年05月02日 │104年02月26日 │104年01月27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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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東地檢104年度偵字 │臺東地檢104年度偵字 │臺東地檢104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1444、1446、1553號│第1444、1446、1553號│第1444、1446、1553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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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 臺東地院 │ 臺東地院 │ 臺東地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 104年度易字第202號 │ 104年度易字第202號 │ 104年度易字第202號 │
│事實審│ │ │ │ │
│ ├────┼──────────┼──────────┼──────────┤
│ │判決日期│ 104年08月10日 │ 104年08月10日 │ 104年08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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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 臺東地院 │ 臺東地院 │ 臺東地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 104年度易字第202號 │ 104年度易字第202號 │ 104年度易字第202號 │
│判 決│ │ │ │ │
│ ├────┼──────────┼──────────┼──────────┤
│ │判 決│ 104年09月07日 │ 104年09月07日 │ 104年09月07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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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備 註│編號4 至6 案件,經定│編號4 至6 案件,經定│編號4 至6 案件,經定│
│ │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
│ │月。 │月。 │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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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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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竊盜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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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
│ 宣 告 刑 │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
│ │折算一日。 │折算一日。 │折算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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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犯 罪 日 期 │104年04月17日 │104年01月30日 │104年01月14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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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東地檢104年度偵緝 │臺東地檢104年度偵緝 │臺東地檢104年度毒偵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80號 │字第80號 │緝字第19、20、21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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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東地院 │ 臺東地院 │ 臺東地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 104 年度易字第193 │ 104 年度易字第193 │ 104年度簡字第93號 │
│事實審│ │ 、226號 │ 、226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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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 104年08月27日 │ 104年08月27日 │ 104年09月0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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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 臺東地院 │ 臺東地院 │ 臺東地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 104 年度易字第193 │ 104 年度易字第193 │ 104年度簡字第93號 │
│判 決│ │ 、226號 │ 、226號 │ │
│ ├────┼──────────┼──────────┼──────────┤
│ │判 決│ 104年09月21日 │ 104年09月21日 │ 104年09月29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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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備 註│編號7 、8 案件,經定│編號7 、8 案件,經定│編號9 、10、11案件,│
│ │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
│ │ │ │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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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10 │ 11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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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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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
│ 宣 告 刑 │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
│ │折算一日。 │折算一日。 │折算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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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犯 罪 日 期 │104年02月12日 │104年03月08日 │104年05月06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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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東地檢104年度毒偵 │臺東地檢104年度毒偵 │臺東地檢104 年度毒偵│
│ 年 度 案 號 │緝字第19、20、21號 │緝字第19、20、21號 │字第221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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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 臺東地院 │ 臺東地院 │ 臺東地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 104年度簡字第93號 │ 104年度簡字第93號 │104 年度簡字第123號 │
│事實審│ │ │ │ │
│ ├────┼──────────┼──────────┼──────────┤
│ │判決日期│ 104年09月07日 │ 104年09月07日 │ 104年09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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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 臺東地院 │ 臺東地院 │ 臺東地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 104年度簡字第93號 │ 104年度簡字第93號 │104 年度簡字第123號 │
│判 決│ │ │ │ │
│ ├────┼──────────┼──────────┼──────────┤
│ │判 決│ 104年09月29日 │ 104年09月29日 │ 104年10月19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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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備 註│編號9 、10、11案件,│編號9 、10、11案件,│未執行。 │
│ │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 │
│ │月。 │月。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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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13 │ 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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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
│ │有期徒刑5 月。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 │
│ 宣 告 刑 │ │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 │
│ │ │折算一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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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犯 罪 日 期 │104年01月24日 │104年01月24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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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東地檢104 年度少連│臺東地檢104年度毒偵 │ │
│ 年 度 案 號 │偵緝字第1號 │緝字第17號 │ │
│ │ │ │ │
├───┬────┼──────────┼──────────┼──────────┤
│ │ │ │ │ │
│ │法 院│ 臺東地院 │ 臺東地院 │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 104年度訴字第76號 │104 年度訴字第76號 │ │
│事實審│ │ │ │ │
│ ├────┼──────────┼──────────┼──────────┤
│ │判決日期│ 104年09月30日 │ 104年09月30日 │ │
├───┼────┼──────────┼──────────┼──────────┤
│ │ │ │ │ │
│ │法 院│ 臺東地院 │ 臺東地院 │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 104年度訴字第76號 │ 104年度簡字第123號 │ │
│判 決│ │ │ │ │
│ ├────┼──────────┼──────────┼──────────┤
│ │判 決│ 104年10月19日 │ 104年10月19日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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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備 註│未執行。 │未執行。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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