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和禧
選任辯護人 蕭芳芳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所涉偽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川富
法 官 黃瀞儀
法 官 朱貴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昭穎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