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04,訴,162,2016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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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0號
104年度訴字第16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信宏
許志豪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黃翎芳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昆南
法 官 黃瀞儀
法 官 朱貴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昭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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