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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賢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毒偵字第2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蔡賢璋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俱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昆南
法 官 郭世顏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明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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