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04,訴,99,201508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文忠
上列被告所涉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川富
法 官 黃瀞儀
法 官 朱貴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昭穎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