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37號
原 告 洪鈺芬
被 告 丁明輝
張佩芝
上列被告丁明輝等因詐欺案件(本院104年度易字第15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丁明輝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有本院104年度易字第158判決書可稽,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麗芳
法 官 黃瀞儀
法 官 朱貴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昭穎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