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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交易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優屏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8月23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盈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凌浚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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