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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他調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漢武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4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繼續審判。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第2項及第295條至第297條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當事人亦得聲請法院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8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潘漢武前因本件車禍受傷不能到庭,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26日裁定本件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在案。
茲因被告已於105 年11月19日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 紙附卷可稽,是本件前開停止審判之原因業已消滅,本院自應繼續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麗芳
法 官 徐晶純
法 官 朱貴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憲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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