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05,原易,81,201609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原易字第8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啟文
本件被告劉啟文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立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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