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05,原簡附民,3,201607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原簡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李俊丞
被 告 鍾正鑫
陽紹剛
張建志
徐利家
林子博
上列被告等人因本院105年度原簡字第10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馬培基
法 官 陳昱維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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