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05,原訴,22,2016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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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原訴字第2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世偉
呂世欣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林長振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
被 告 張育偉
選任辯護人 許仁豪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
被 告 張育恆
選任辯護人 廖頌熙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昆南
法 官 趙耘寧
法 官 陳盈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凌浚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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