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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原訴字第5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陽龍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
上列被告所涉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麗芳
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朱貴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憲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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