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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原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羅麗娟
被 告 楊健明
上列被告楊健明因本院105年度原訴字第9號強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馬培基
法 官 陳昱維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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