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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20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志旗
本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認管轄錯誤並判決移轉管轄而移送本院,經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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