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字第5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岱韋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6073、18838號),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決移轉管轄(105年度審易字第2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王岱韋為「勇Online」線上遊戲玩家,因線上遊戲與告訴人何語慈發生衝突而心生不滿,被告王岱偉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接續於民國103年10月9日下午5時許至同年月12日凌晨0時許,在臺東縣臺東市○○路0段000巷00弄00號,連結網際網路至上開遊戲網頁,以「語慈公車輪著上」、「拉拉哥」及「語慈廟香火鼎盛」等暱稱,在該遊戲公開廣播視窗內,以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之言語辱罵告訴人,並在遊戲論壇張貼「我好喜歡舔這隻豬、睡過我的都說含棒棒、恩災跟我去開房間還是我付錢,我為了要爽沒關係,恩災在別人SK說我喜歡的姿勢給大家聽,我自己聽到也超開心,原來他這麼了解我,重點是我孩子的爸爸到底是誰??」等語侮辱告訴人,致告訴人名譽受損。
因認被告王岱韋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妨害名譽罪嫌,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告訴人何雨慈已於民國105年5月26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奕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憲修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