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05,易緝,3,201604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緝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岳霖
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昆南
法 官 陳盈螢
法 官 吳宗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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