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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東交簡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鄧武雄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8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鄧武雄犯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及證據應更正及補充如下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容之記載(如附件):㈠犯罪事實欄一第5至6行所載「復於同日20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應更正記載為「復於同日22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
㈡證據部分應補充「證人即被害人陳先助於警詢時之陳述」。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又被告曾有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刑之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爰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既漠視自己安危亦罔顧公眾安全,猶於服用酒類後呼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96毫克,即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駕駛自小客車,終因酒後注意力無法集中,不慎追撞陳先助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所幸雙方皆未受傷,但已對行車安全造成危害,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本次測得之呼氣酒精濃度甚高、駕駛自用小客車影響公共危險之程度,自述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智識程度為高職畢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黃 瀞 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 彥 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882號
被 告 鄧武雄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鄧武雄前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刑7月確定,甫於民國102年3月16日執行完畢出監。
詎仍不知悔改,明知吐氣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者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先於105年3月20日17時至18時許,在臺東縣卑南鄉○○村○○○00號友人家飲用米酒加分解茶約2瓶,復於同日20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
嗣於翌(21)日凌晨0時50分許,途經臺東縣臺東市中興路與和平路口時,因不勝酒力撞擊前方同向停等紅燈由陳先助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所幸無人傷亡,案經警到場處理,並當場對鄧武雄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呼氣酒精含量濃度為0.93mg/l。
二、案經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鄧武雄坦承上情不諱,復有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攔停酒駕程序單、臺東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 紙及現場照片6 張附卷可資佐證。
足認被告之自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公共危險罪嫌。
被告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規定論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檢察官 周 韋 志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 怡 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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