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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國祐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8月11日上午9 時2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昆南
法 官 趙耘寧
法 官 陳盈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凌浚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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