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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9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勝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2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勝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陸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壹月。
理 由受刑人林勝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共6 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刑,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而附表編號1 所示之刑,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茲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已於民國105年3月10日請求聲請人就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所提聲請狀1 份附卷可稽。
本件聲請人經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朱貴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昭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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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聲字第291號 林勝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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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
│號│ │ │ ├────┬───┼───┬───┤
│ │ │ │ │法院、 │判決 │法院、│判決確│
│ │ │ │ │案號 │日期 │案號 │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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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毒品危│有期徒刑│103年7月│本院103 │103 年│均同左│103 年│
│ │害防制│5 月,如│8日 │年度易字│12月5 │ │12月29│
│ │條例 │易科罰金│ │第308 、│日 │ │日 │
│ │ │,以新臺│ │364號 │ │ │ │
│ │ │幣1 仟元│ │ │ │ │ │
│ │ │折算1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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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毒品危│有期徒刑│103年7月│本院103 │103 年│均同左│103 年│
│ │害防制│7月 │8日 │年度易字│12月5 │ │12月29│
│ │條例 │ │ │第308 、│日 │ │日 │
│ │ │ │ │364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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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毒品危│有期徒刑│102 年12│本院104 │104年7│均同左│104 年│
│ │害防制│2年2月 │月30至31│年度訴字│月8日 │ │11月10│
│ │條例 │ │日間某日│第19號 │ │ │日 │
│ │ │ │某時許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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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毒品危│有期徒刑│103年1月│本院104 │104年7│均同左│104 年│
│ │害防制│2年1月 │28日 │年度訴字│月8日 │ │11月10│
│ │條例 │ │ │第19號 │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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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毒品危│有期徒刑│103年1月│本院104 │104年7│均同左│104 年│
│ │害防制│2年1月 │30日 │年度訴字│月8日 │ │11月10│
│ │條例 │ │ │第19號 │ │ │日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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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毒品危│有期徒刑│103年1月│本院104 │104年7│均同左│104 年│
│ │害防制│2年 │1日 │年度訴字│月8日 │ │11月10│
│ │條例 │ │ │第19號 │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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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編號1至2: │
│註│經本院104年度聲字第559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
│ │編號3至6: │
│ │經原判決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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