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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5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宜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2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宜鳳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 由受刑人陳宜鳳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共2 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朱貴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昭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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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聲字第354號 陳宜鳳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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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
│號│ │ │ ├────┬───┼───┬───┤
│ │ │ │ │法院、 │判決 │法院、│判決確│
│ │ │ │ │案號 │日期 │案號 │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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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毒品危│有期徒刑│民國102 │本院105 │105年3│均同左│105年4│
│ │害防制│9月 │年12月27│年度訴緝│月24日│ │月7日 │
│ │條例 │ │日 │字第2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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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毒品危│有期徒刑│105年2月│本院105 │105年5│均同左│105年6│
│ │害防制│7月 │5日 │年度訴字│月30日│ │月13日│
│ │條例 │ │ │第53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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