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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6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金百泓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2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金百泓犯如附表所示之陸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及第679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
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上開案件合併定執行刑(見執行卷附受刑人請求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須知),檢察官以本院為如附表所示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經本院核閱卷附如附表所示之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無訛,認首揭聲請為正當,於法律性拘束之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加以裁量,就各罪宣告之有期徒刑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之宣告刑雖符合易科罰金之宣告標準,然因與如附表編號6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自不得易科罰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 瀞 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 彥 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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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金百泓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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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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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名 │公共危險 │偽造印文 │偽造文書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
├────┼────────┼────────┼────────┤
│犯罪日期│102.12.18 │102.08.02 │102.08.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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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 │屏東地檢103年度 │臺東地檢103年度 │臺東地檢103年度 │
│訴)機關 │偵字第2600號 │偵緝字第65號 │偵緝字第65號 │
│年度案號│ │ │ │
├─┬──┼────────┼────────┼────────┤
│最│法院│屏東地院 │臺東地院 │臺東地院 │
│後├──┼────────┼────────┼────────┤
│事│案號│103年度交簡字第 │104年度簡字第103│104年度簡字第103│
│實│ │1227號 │號 │號 │
│審├──┼────────┼────────┼────────┤
│ │判決│103.06.30 │104.07.30 │104.07.30 │
│ │日期│ │ │ │
├─┼──┼────────┼────────┼────────┤
│確│法院│屏東地院 │臺東地院 │臺東地院 │
│定├──┼────────┼────────┼────────┤
│判│案號│103年度交簡字第 │104年度簡字第103│104年度簡字第103│
│決│ │1227號 │號 │號 │
│ ├──┼────────┼────────┼────────┤
│ │判決│103.08.20 │104.08.24 │104.08.24 │
│ │確定│ │ │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是 │是 │是 │
│易科罰金│ │ │ │
│之案件 │ │ │ │
├────┼────────┼────────┼────────┤
│是否為得│是 │是 │是 │
│易服社會│ │ │ │
│勞動之案│ │ │ │
│件 │ │ │ │
├────┼────────┼────────┼────────┤
│ 備註 │屏東地檢103年度 │臺東地檢104年度 │臺東地檢104年度 │
│ │執字第5040號 │執字第1813號 │執字第1813號 │
│ ├────────┴────────┴────────┤
│ │執行中(編號1-5經花蓮地院104聲711定應執行刑1年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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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金百泓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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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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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名 │偽造文書 │公共危險 │侵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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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8月 │
├────┼────────┼────────┼────────┤
│犯罪日期│102.10.26 │103.07.23 │102.07.08 │
├────┼────────┼────────┼────────┤
│偵查(自 │花蓮地檢103年度 │屏東地檢103年度 │臺東地檢104年度 │
│訴)機關 │偵緝字第153號 │速偵字第1073號 │偵字第3161號 │
│年度案號│ │ │ │
├─┬──┼────────┼────────┼────────┤
│最│法院│花蓮地院 │屏東地院 │臺東地院 │
│後├──┼────────┼────────┼────────┤
│事│案號│104年度訴緝字第 │103年度交簡字第 │104年度易字第383│
│實│ │17號 │1788號 │號 │
│審├──┼────────┼────────┼────────┤
│ │判決│104.09.08 │103.09.19 │105.04.29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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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院│花蓮地院 │屏東地院 │臺東地院 │
│定├──┼────────┼────────┼────────┤
│判│案號│104年度訴緝字第 │103年度交簡字第 │104年度易字第383│
│決│ │17號 │1788號 │號 │
│ ├──┼────────┼────────┼────────┤
│ │判決│104.10.05 │103.10.29 │105.05.21 │
│ │確定│ │ │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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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是 │是 │否 │
│易科罰金│ │ │ │
│之案件 │ │ │ │
├────┼────────┼────────┼────────┤
│是否為得│是 │是 │否 │
│易服社會│ │ │ │
│勞動之案│ │ │ │
│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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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註 │花蓮地檢104年度 │屏東地檢103年度 │臺東地檢105年度 │
│ │執字第2619號 │執字第6564號 │執字第944號 │
│ ├────────┴────────┼────────┤
│ │執行中(編號1-5經花蓮地院104聲711 │未執行 │
│ │定應執行刑1年3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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