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4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聖隆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聖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聖隆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2年2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5年9月2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736580號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於受刑人假釋期間內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彥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