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05,聲,548,2016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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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54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明和
上列受刑人因贓物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10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明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明和前因贓物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6 年5 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05 年11月7 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804520 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立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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