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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76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粟振庭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罪執行案件,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而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
(一)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粟振庭針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101 年度執更己字第629 、1053號執行指揮書,向臺灣高等法院(下稱臺高院)聲明異議,經該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1776號裁定,准予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 年11月,合併原應執行之有期徒刑6 年,受刑人總共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1年11月,應以此定其責任分數,憑以核辦假釋。
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亦核發101年度執更己字第629 號執行指揮書,載明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2 月(已執畢3 月,尚應執行5 年11月),附件欄記載:「臺灣高等法院裁定正本(103 年度聲字第1776號)」,及備註欄記載:「依臺灣高等法院103 年度聲字第1776號裁定,本件與101 年度執更己字第1053號指揮書所載犯罪及刑期分別執行,合併計算。」
,又核發101 年度執更己字第1053號執行指揮書載明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附件欄記載:「臺灣高等法院裁定正本(103 年度聲字第1776號)」,及備註欄記載:「依臺灣高等法院103 年度聲字第1776號裁定,本件與101 年度執更己字第629 號指揮書所載犯罪及刑期分別執行,合併計算。」
,惟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宜蘭監獄均不尊重上開103 年度聲字第1776號刑事裁定,仍以應執行6 年2 月,合併應執行刑6 年,計算12年2 月刑期定其責任分數。
受刑人因而分別向下列地檢署,聲請考核上開監所是否依臺高院103年度聲字第1776號裁定之旨定其責任分數,然各該地檢署均未為之,僅函覆如下,其指揮均於法不合,應將各該指揮撤銷,另由檢察官適法執行:⒈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東地檢署)以東檢和黃104他308字第9898號函覆:「說明:二、本案同一事實前經本署103年他字第626號簽結在案,台端未就本案提出何新事實新證據,足認何人涉有何犯罪事實,係同一事實重複告發。
⒉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宜蘭地檢署)以宜檢貴慎104他586字第09408 號函覆:「說明:二、經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記載『依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776 號裁定本件與101執更629號指揮書所載犯罪及刑期,分別執行,合併計算。』
,且台端所述相同內容,業經法務部矯正署處理,並於民國103 年8 月11日認於法尚無違誤,函復台端。」
⒊士林地檢署以士檢朝執己101 執629 字第15661 號函覆:「主旨:台端聲請本署檢察官至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泰源分監辦理考核,因上開監所非本署所轄,所請礙難准許,請查照。」
⒋宜蘭地檢署以宜檢貴禮104 他887 字第20577 號函覆:「主旨:台端104 年8 月4 日聲請狀所陳事項,因與犯罪無關,且已函轉法務部矯政署宜蘭監獄參考,經簽准結案,請查照。」
⒌臺東地檢署以東檢玉黃103 他626 字第637 號函覆:「主旨:台端告發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瀆職案件,經查無違法實據,業已簽准結案,請查照。」
⒍士林地檢署以士檢朝執己101 執更629 字第24973 號函覆:「主旨:台端聲請本署檢察官至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泰源分監辦理考核一事。
因上開監所非本署所轄,所請礙難准許,請查照。」
⒎士林地檢署以士檢朝執己101 執更1053字第31238 號函覆:「主旨:台端就本署101 年度執更字第629 、1053號案,責任分數之計算認有疑義,請逕向執行監所洽辦,請查照。」
⒏臺東地檢署以東檢和甲104 執聲他252 字第10859 號函覆:「主旨:台端聲請本署考核所轄監獄是否依臺灣高等法院103 年聲字第1776號判決定其責任分數一事,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二、本署查無本件執行案件,台端狀紙所稱定責任分數相關事項,係屬監獄行刑法累進處遇計算問題,本署業已將該刑事抗告聲請(聲明異議)狀轉由泰源技能訓練所依規定處理。」
⒐宜蘭地檢署以宜檢貴衡104 他798 字第15738 號函覆:「主旨:台端檢舉涉嫌本署104 年度他字第798 號一案,經查無具體犯罪事實,已予結案,請查照。」
⒑士林地檢署以士檢朝執己99執2771字第16721 號函覆:「主旨:台端聲請本署檢察官至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辦理考核一事,因上開監所非本署所轄,所請礙難准許,請查照。」
⒒宜蘭地檢署以宜檢貴繩104 他646 字第11823 號函覆:「主旨:本署104 年度他字第646 號經查本件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3 年8 月11日函覆,認為於法尚無違誤,且業經本署104 年度他字第586 號簽結通知在案,本件為相同內容,故予以簽結,請查照。」
(二)陳仲育於103 年5 月15日13時40分許,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毆打伊成傷,伊於103 年5 月20日具狀並檢附驗傷單,向臺東地檢署提起告訴,經該臺東地檢署以東檢和黃104 他307 字第9897號函:「說明:三、台端上開聲請狀所述內容已進行相關查證,查無具體事證可資證明涉有不法,因無犯罪實據,已予結案。」
然該案現由該署以104 年度偵字第557 號偵辦中,且該案於103 年5月20日提出告訴至今,尚未依法起訴,應撤銷該指揮,依法起訴。
(三)除臺高院103 年度聲字第1776號裁定中附表一編號1 、6及附表二編號4 、5 、6 、9 所示之罪不得易科罰金外,該裁定其餘附表所示之罪均得易科罰金,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伊向士林地檢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經該署以士檢朝執己103 執聲他799 字第26820 號駁回聲請,與上開規定顯屬未合,應予撤銷,另由檢察官為適法之執行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
該條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乃指對被告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而言(最高法院79年台聲字第19號判例參照),而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就執行之指揮違法及執行方法不當等情形而言(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抗字第1041號裁定意旨參照)。
次按刑之執行,本質上屬司法行政之一環,依刑事訴訟法第457條第1項前段規定,固由檢察官指揮之,但裁判之執行與監獄之行刑,其概念並不相同,前者係指藉由國家之公權力而實現裁判內容之行為,其實現之方法,原則上係由檢察官指揮執行之;
而後者則指受判決人就所受之刑罰,進入監禁場所執行後,經由監獄行刑之處遇、教化,以實現使其悔改向上,適於社會生活為目的。
是受刑人入監服刑,有關其累進處遇之調查分類、編列級數、責任分數抵銷及如何依其級數按序漸進等行刑措施事項,悉應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及監獄行刑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而屬監獄及法務部之職權,自不在檢察官執行指揮之範圍,即不得執為聲明異議之標的(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抗字第636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一(一)部分,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既已依臺高院103 年度聲字第1776號裁定,於執行指揮書附件欄、備註欄分別載明:「臺灣高等法院裁定正本(103 年度聲字第1776號)」、「依臺灣高等法院103 年度聲字第1776號裁定,本件與101 年度執更己字第629 號指揮書所載犯罪及刑期分別執行,合併計算。」
等內容,則其執行指揮即無不法或處置失當可言。
且受刑人於執行後,如何適用「行刑累進處遇條例」計算責任分數,得否提報假釋,均屬監獄之矯正事務,屬監獄及法務部之職權,而非檢察官之職權,不在檢察官執行指揮之列,亦不生執行之指揮是否違法,或執行方法是否不當而得向法院聲明異議之問題。
從而,前開聲明異議意旨一(一)部分,受刑人以士林地檢署、臺東地檢署、宜蘭地檢署檢察官均未依其聲請至泰源分監、宜蘭監獄考核,指示泰源分監、宜蘭監獄依臺高院103 年度聲字第1776號裁定意旨定受刑人之責任分數,因不在檢察官執行指揮之列,其指摘檢察官執行指揮不當,自無理由。
(二)又聲明異議意旨一(二)部分,因前開地檢署函文內容,僅係檢察官針對受刑人對他人提起告訴事項所為之答覆,無關檢察官執行指揮是否不當,揆諸前揭說明,上開函示自不得執為聲明異議之標的,而作為檢察官執行指揮有何違法或不當之依據。
(三)至聲明異議意旨一(三)部分,因如附表一、二所示等案件均非經本院審判,本院即非「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而受刑人如聲明異議意旨一(三)所示部分,既係就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請求士林地檢署檢察官重新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而經檢察官駁回,揆諸上開說明,本院即非「諭知該裁判之法院」,是本院對於受刑人此部分之聲明異議,依法並無管轄權,自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明異議意旨一(一)、(二)部分,指摘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所執之理由,均有誤解,為無理由,至聲明異議意旨一(三)部分,本院依法並無管轄權,均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立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30 日
附表一:(即臺高院100年度聲字第3588號定應執行刑案件)┌────────┬─────────┬─────────┬─────────┐
│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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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偽造有價證券 │ 行使偽造私文書 │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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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年 │ 有期徒刑3 月 │ 有期徒刑3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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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91年8 月間某日起至│ 93年7 月13日起至 │ 94.03.06 │
│ │92年1 月中旬某日止│ 93年8 月1 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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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 士林地檢署92年度 │ 士林地檢署94年度 │ 士林地檢署94年度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5917號 │ 偵字第395 號 │ 偵字第751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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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高院 │ 士林地院 │ 臺灣高院 │
│ ├────┼─────────┼─────────┼─────────┤
│最 後│案 號│ 96年度上訴字 │ 94年度訴字 │ 96年度上訴字 │
│事實審│ │ 第3473號 │ 第225 號 │ 第463 號 │
│ ├────┼─────────┼─────────┼─────────┤
│ │判決日期│ 97.04.30 │ 95.04.28 │ 96.0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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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最高法院 │ 士林地院 │ 臺高院 │
│ ├────┼─────────┼─────────┼─────────┤
│確 定│案 號│ 97年度台上字 │ 94年度訴字 │ 96年度上訴字 │
│判 決│ │ 第3432號 │ 第225 號 │ 第463 號 │
│ ├────┼─────────┼─────────┼─────────┤
│ │確定日期│ 97.07.24 │ 95.07.05 │ 96.0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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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嗣經臺高院96年度聲│
│備 註│ │ │減字第5067號裁定減│
│ │ │ │為有期徒刑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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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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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變造特種文書 │ 幫助詐欺 │ 行使偽造私文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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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 │ 有期徒刑9 月 │ 有期徒刑1 年8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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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93年11月間某日 │ 94.03.02 │ 95年5 月間某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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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 士林地檢署94年度 │ 士林地檢署94年度 │ 士林地檢署95年度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7510號 │ 偵字第7510號 │ 偵字第908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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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高院 │ 臺高院 │ 臺高院 │
│ ├────┼─────────┼─────────┼─────────┤
│最 後│案 號│ 96年度上訴字 │ 96年度上訴字 │ 97年度上訴字 │
│事實審│ │ 第463 號 │ 第463 號 │ 第1058號 │
│ ├────┼─────────┼─────────┼─────────┤
│ │判決日期│ 96.04.24 │ 96.04.24 │ 97.0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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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高院 │ 臺高院 │ 最高法院 │
│ ├────┼─────────┼─────────┼─────────┤
│確 定│案 號│ 96年度上訴字 │ 96年度上訴字 │ 97年度台上字 │
│判 決│ │ 第463 號 │ 第463 號 │ 第4433號 │
│ ├────┼─────────┼─────────┼─────────┤
│ │確定日期│ 96.05.17 │ 96.05.17 │ 97.0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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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嗣經臺高院96年度聲│嗣經臺高院96年度聲│ │
│備 註│減字第5067號裁定減│減字第5067號裁定減│ │
│ │為有期徒刑1月15日 │為有期徒刑4月1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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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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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竊盜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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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 月減為 │ │ │
│ │ 有期徒刑1 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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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95年6 月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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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 士林地檢署95年度 │ │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9082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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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高院 │ │ │
│ ├────┼─────────┼─────────┼─────────┤
│最 後│案 號│ 97年度上訴字 │ │ │
│事實審│ │ 第1058號 │ │ │
│ ├────┼─────────┼─────────┼─────────┤
│ │判決日期│ 97.06.2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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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高院 │ │ │
│ ├────┼─────────┼─────────┼─────────┤
│確 定│案 號│ 97年度上訴字 │ │ │
│判 決│ │ 第1058號 │ │ │
│ ├────┼─────────┼─────────┼─────────┤
│ │確定日期│ 97.06.2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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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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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即臺高院101年度聲更(一)字第8號定應執行刑案件)┌────────┬─────────┬─────────┬─────────┐
│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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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 │ 竊盜 │ 行使偽造文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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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 月減為 │ 有期徒刑1 年減為 │ 有期徒刑6 月減為 │
│ │ 有期徒刑3 月 │ 有期徒刑6 月 │ 有期徒刑3 月 │
├────────┼─────────┼─────────┼─────────┤
│犯 罪 日 期│ 95.07.10 │ 95.07.10 │ 95.0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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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 士林地檢署95年度 │ 士林地檢署95年度 │ 士林地檢署95年度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9082號 │ 偵字第9082號 │ 偵字第908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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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高院 │ 臺高院 │ 臺高院 │
│ ├────┼─────────┼─────────┼─────────┤
│最 後│案 號│ 97年度上訴字 │ 97年度上訴字 │ 97年度上訴字 │
│事實審│ │ 第1058號 │ 第1058號 │ 第1058號 │
│ ├────┼─────────┼─────────┼─────────┤
│ │判決日期│ 97.06.25 │ 97.06.25 │ 97.06.25 │
├───┼────┼─────────┼─────────┼─────────┤
│ │法 院│ 臺高院 │ 臺高院 │ 最高法院 │
│ ├────┼─────────┼─────────┼─────────┤
│確 定│案 號│ 97年度上訴字 │ 97年度上訴字 │ 97年度台上字 │
│判 決│ │ 第1058號 │ 第1058號 │ 第4433號 │
│ ├────┼─────────┼─────────┼─────────┤
│ │確定日期│ 97.06.25 │ 97.06.25 │ 97.0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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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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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行使偽造文書 │ 行使偽造公文書 │ 偽造公印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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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 年 │ 有期徒刑1 年 │ 有期徒刑8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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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96.7.10 │ 96.9.下旬 │ 96.11.上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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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 士林地檢署95年度 │ 士林地檢署96年度 │ 士林地檢署96年度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9082號 │ 偵字第14727 號 │ 偵字第14727 號 │
├───┬────┼─────────┼─────────┼─────────┤
│ │法 院│ 臺高院 │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 ├────┼─────────┼─────────┼─────────┤
│最 後│案 號│ 97年度上訴字 │ 97年度訴字 │ 97年度訴字 │
│事實審│ │ 第1058號 │ 第109 號 │ 第109 號 │
│ ├────┼─────────┼─────────┼─────────┤
│ │判決日期│ 97.06.25 │ 97.04.03 │ 97.04.03 │
├───┼────┼─────────┼─────────┼─────────┤
│ │法 院│ 最高法院 │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 ├────┼─────────┼─────────┼─────────┤
│確 定│案 號│ 97年度台上字 │ 97年度訴字 │ 97年度訴字 │
│判 決│ │ 第4433號 │ 第109 號 │ 第109 號 │
│ ├────┼─────────┼─────────┼─────────┤
│ │確定日期│ 97.09.11 │ 97.09.24 │ 97.09.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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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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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行使變造私文書 │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 偽造公印文 │
│ │ │實文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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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 │ 有期徒刑3 月 │ 有期徒刑8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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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96.11.中旬 │ 96.11.19 │ 96.10.下旬 │
├────────┼─────────┼─────────┼─────────┤
│偵查(自訴)機關│ 士林地檢署96年度 │ 士林地檢署96年度 │ 士林地檢署96年度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14727 號 │ 偵字第14727 號 │ 偵字第14727 號 │
├───┬────┼─────────┼─────────┼─────────┤
│ │法 院│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 ├────┼─────────┼─────────┼─────────┤
│最 後│案 號│ 97年度訴字 │ 97年度訴字 │ 97年度訴字 │
│事實審│ │ 第109 號 │ 第109 號 │ 第109 號 │
│ ├────┼─────────┼─────────┼─────────┤
│ │判決日期│ 97.04.03 │ 97.04.03 │ 97.04.03 │
├───┼────┼─────────┼─────────┼─────────┤
│ │法 院│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 ├────┼─────────┼─────────┼─────────┤
│確 定│案 號│ 97年度訴字 │ 97年度訴字 │ 97年度訴字 │
│判 決│ │ 第109 號 │ 第109 號 │ 第109 號 │
│ ├────┼─────────┼─────────┼─────────┤
│ │確定日期│ 97.09.24 │ 97.09.24 │ 97.09.24 │
└───┴────┴─────────┴─────────┴─────────┘
┌────────┬─────────┬─────────┬─────────┐
│編 號│ 10 │ 11 │ │
├────────┼─────────┼─────────┼─────────┤
│罪 名│ 行使偽造特種文書 │ 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 │ 有期徒刑4 月 │ │
├────────┼─────────┼─────────┼─────────┤
│犯 罪 日 期│ 96.11.21 │ 96.11.20 │ │
├────────┼─────────┼─────────┼─────────┤
│偵查(自訴)機關│ 士林地檢署96年度 │ 士林地檢署96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14727 號 │ 偵字第14636 號 │ │
├───┬────┼─────────┼─────────┼─────────┤
│ │法 院│ 士林地院 │ 臺高院 │ │
│ ├────┼─────────┼─────────┼─────────┤
│最 後│案 號│ 97年度訴字 │ 98年度上更(一)字│ │
│事實審│ │ 第109號 │ 第94號 │ │
│ ├────┼─────────┼─────────┼─────────┤
│ │判決日期│ 97.04.03 │ 98.05.05 │ │
├───┼────┼─────────┼─────────┼─────────┤
│ │法 院│ 士林地院 │ 最高法院 │ │
│ ├────┼─────────┼─────────┼─────────┤
│確 定│案 號│ 97年度訴字 │ 98年度台上字 │ │
│判 決│ │ 第109號 │ 第3704號 │ │
│ ├────┼─────────┼─────────┼─────────┤
│ │確定日期│ 97.09.24 │ 98.07.0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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