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05,訴,148,20161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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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建文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105 年12月2 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4法庭進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宗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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