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05,訴,20,2016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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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興平
上列被告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麗芳
法 官 黃瀞儀
法 官 朱貴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昭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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