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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緝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珠班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審理中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珠班提出新臺幣參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本件被告劉珠班,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以被告身分,聲請停止羈押,經核被告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本案被告所犯二罪嫌重大,非以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並有羈押之必要,惟被告本案均已認罪,且腳步受傷有待就醫,爰審酌被告職業及經濟狀況、犯罪情節等情狀,准予提出新臺幣3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如未能具保,仍繼續羈押,但不禁止接見通信。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昆南
法 官 趙耘寧
法 官 陳盈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慧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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