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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軍原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昱絟 (原名王賀翔)
選任辯護人 蕭芳芳律師(法律扶助)
本件被告王昱絟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麗芳
法 官 陳盈螢
法 官 蔡立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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