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
- 一、甲○○係址設臺東縣臺東市長沙街之「外籍兵團」商店之負
- (一)基於販賣可發射金屬具有殺傷力之空氣槍之犯意,於民國
- (二)復基於販賣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之犯意,於98年
- 二、案經本院依職權告發暨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分
- 理由
- 壹、程序部分
-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刑
- 二、本件檢察官、被告甲○○、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起
- 貳、實體部分
- 一、訊據被告甲○○固不否認曾於95年間及98年間,在上開「外
- (一)以下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證明,堪可認定:
- (二)系爭空氣槍及長槍,均係證人丁○○於前揭時、地先後向
- (三)被告雖以前詞置辯,辯護人並以:本件應係丁○○向被告
- (四)綜上所述,被告及辯護人所辯,均不足採。本件被告確有
- 二、被告行為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於99年12月21日經立法
- 三、核被告就事實欄一所示販賣系爭空氣槍及長槍之行為,分別
- 四、爰衡酌具有殺傷力之空氣槍及改造槍枝本身存在高度之危險
- 五、沒收部分:
- (一)被告行為後,刑法有關於沒收等規定於105年6月22日修正
- (二)前案查扣之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系爭空氣槍及長槍(
- (三)又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
- (四)以上沒收及追徵部分,依刑法第40條之2第1款規定,併執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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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重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長榮
選任辯護人 傅爾洵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697號、第16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一所示之貳罪,各處如附表一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甲○○係址設臺東縣臺東市長沙街之「外籍兵團」商店之負責人,明知可發射金屬具有殺傷力之空氣槍及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均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管制之物品,未經許可,不得持有、販賣,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基於販賣可發射金屬具有殺傷力之空氣槍之犯意,於民國95年間某日,在上開「外籍兵團」內,以新臺幣(下同)1萬餘元之價額,販賣自不詳管道所取得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可發射金屬具殺傷力之空氣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下稱系爭空氣槍)予丁○○(非法持有系爭空氣槍部分,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原重訴字第1號判決有罪確定),丁○○旋將系爭空氣槍攜回其位於臺東縣臺東市○○路0段000巷000號住處,供平日練習打靶之用。
(二)復基於販賣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之犯意,於98年間某日,在上開「外籍兵團」內,以新臺幣(下同)4萬5,000元之價額,販賣自不詳管道所取得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下稱系爭長槍)予丁○○(非法持有系爭長槍部分,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原重訴字第1號判決有罪確定),丁○○旋即將系爭長槍攜回其位於臺東縣臺東市○○路0段0 00巷000號住處,供平日練習打靶之用。
嗣經警於103年2月20日下午5時10分許,持搜索票搜索丁○○上開住處,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本院依職權告發暨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且立法者係以被告以外之人(含共同被告、共犯、被害人、證人等)因其陳述係在法官面前為之,故不問係其他刑事案件之準備程序、審判期日或民事事件或其他訴訟程序之陳述,均係在任意陳述之信用性已受確定保障之情況下所為,因此該等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應得作為證據,換言之,即不問係其他刑事案件之羈押訊問期日、勘驗期日、準備程序期日、審理期日或民事事件、行政訴訟程序,凡係在普通法院法官面前所為之陳述,均具有證據能力。
關於證人乙○○於105年3月14日以證人身分,證人丁○○於104年4月13日、104年6月15日、104年7月17日、104年11月16日、105年3月14日以被告身分,分別在本院104年度原重訴字第1號之準備程序、審判期日中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在渠等任意陳述之信用性無疑之情況下,按上說明,渠等陳述依法自具有證據能力。
二、本件檢察官、被告甲○○、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起訴意旨所引用其他各項證據(含傳聞證據、非傳聞證據及符合法定傳聞法則例外之證據)均表示不爭執證據能力(見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號卷,下稱本院卷,第53頁),而本判決書其他所引用之證據(詳如後述),其等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對於卷附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證據,均已知情,而未聲明異議,本院認該等傳聞證據作成時之狀況,並無任何違法取證之不適當情形,以之作為證據使用係屬適當,自得採為認定事實之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甲○○固不否認曾於95年間及98年間,在上開「外籍兵團」店內,各販賣1枝槍枝給證人丁○○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槍砲彈藥管械條例之犯行,辯稱:伊於95年及98年販賣給丁○○的槍枝,均是同一款即TARGET廠牌8釐米空氣槍,空氣槍本身6,500元,加上槍托後變成8,500元,第1次有加上槍托,所以賣8,500元,第2次沒有加槍托,賣6,800元,當時售出之空氣槍均無殺傷力,丁○○被查扣的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槍枝,外觀與伊賣給丁○○的TARGET廠牌8釐米空氣槍相似,應該是購買後,再經過改造才變成有殺傷力,此部分與伊無關等語,並於106年3月6日審理時,提出TARGET廠牌8釐米空氣槍1枝及木質槍托1組為證(見本院卷第217頁贓證物品保管單及第299頁照片)。
辯護人則辯護稱:被告是販賣合法模型槍業者,不可能以身試法,當初販賣的槍枝均是不具殺傷力之合法空氣槍,為何丁○○被查扣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槍枝會有殺傷力,被告不得而知,實難排除丁○○係自行改造,因之後被查獲,丁○○擔心自己公務員身分受影響,為了脫罪,才將責任推給被告之可能性等語。
經查:
(一)以下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證明,堪可認定:1、員警於103年2月20日下午5時10分許,持搜索票搜索丁○○位於臺東縣○○市○○路0段000巷000號住處,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本次扣得5把槍枝,其中附表二編號1、3至5均為空氣槍,附表二編號2則為改造長槍,經送鑑定,附表二編號1所示空氣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即系爭空氣槍、附表二編號所示改造長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即系爭長槍均具殺傷力,詳細鑑定結果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附表二編號3至5所示空氣槍則均不具殺傷力之事實,有臺東縣警察局成功分局103年2月20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見成警偵刑字第00000000000號警卷,下稱警卷,第18至27頁)、臺東縣警察局槍枝初步檢視報告表(見警卷第第33至48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3年5月5日刑鑑字第1030019474號鑑定書(見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652號卷,下稱偵卷,第12至14頁)在卷可佐。
2、丁○○於103年2月20日被搜索後,於103年2月21日接受警詢時,供稱: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槍枝,均是在「外籍兵團」向甲○○購買,其中的系爭空氣槍及長槍是分別於95年及98年間購買等語,臺東縣警察局成功分局遂將被告及丁○○分別以涉嫌販賣及持有具殺傷力槍枝等罪名,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由該署以103年度偵字第652號偵辦。
嗣檢察官先後於103年6月6日、103年7月3日傳訊丁○○,丁○○於該2次偵訊中,關於系爭空氣槍及長槍之來源,仍同警詢所述,均係向被告購買,買回來後並未改造槍枝等語,此有丁○○前揭警詢及偵訊筆錄(見警卷第5至10頁、偵卷第18至19頁及23至24頁)在卷可查。
3、員警嗣於103年8月1日持搜索票搜索上開「外籍兵團」商店,未查獲應扣押之物。
被告於同日首次接受警詢,已可知悉檢警在調查丁○○指證其販賣改造槍枝之事。
又於103年8月29日接受第1次偵訊,亦可知悉丁○○指證其販賣系爭空氣槍及長槍之事,此有成功分局103年8月1日搜索筆錄紀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第32至35頁)、被告前揭警詢、偵訊筆錄(見偵卷第28至29頁、39至41頁)在卷可查。
4、檢察官於104年1月9日同時傳訊被告及丁○○到庭訊問,丁○○此次則翻異前詞,改稱其有改造槍枝之行為,亦即其向被告買回槍枝後,系爭空氣槍部分,是買裝鋼瓶的接頭插進去槍托處,再加裝上鋼瓶;
而系爭長槍部分,是在擊發處鑽一個小洞,並加上撞針之方式改造,且供稱2把槍枝均是經其改造後,才具有殺傷力等語。
檢察官遂於104年1月16日以103年度偵字第652號起訴丁○○製造系爭空氣槍及長槍,而對被告涉嫌販賣具殺傷力之空氣槍及長槍部分,則為不起訴處分,並於104年2月10日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長以104年度上職議字第333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等情,有被告及丁○○104年1月9日偵訊筆錄(見偵卷第54至59頁)、前揭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及處分書在卷可查。
5、丁○○具原住民身分,上開經起訴之案件,由本院以104年度原重訴字第1號案件(下稱前案)審理,並指定本院公設辯護人為其辯護。
104年4月13日第1次準備程序期日,丁○○向法官供稱:系爭空氣槍及長槍均係向被告購買,伊買回來後並未改造等語,內容與警詢時及103年6月6日、103年7月3日偵訊時之供詞內容相同,亦即扣押時之槍枝結構就是原本購買時之結構,並表示檢察官於104年1月9日同時傳訊伊與被告那次,伊會翻異前詞,改稱是自己改造等語,是因為被告接到地檢署傳票後,有去找伊請求伊將案子扛下來,並表示因為伊具原住民身分,所以只會罰錢了事,不會被關,且若罰錢,被告會幫忙伊付一半的錢,伊誤信為真,才會聽被告的話,在地檢署才會依被告在開庭前的指導說詞,向檢察官謊稱是自己改造槍枝暨改造方法,伊不知道事情會這麼嚴重等語,此有本院104年4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見本院104年度原重訴字第1號卷,下稱前案院卷,第21至31頁)可查。
6、丁○○於前揭準備程序後,有打電話聯繫被告,告知其被起訴之事,被告遂先後於104年7月6日、104年7月14日前往丁○○住處談話乙節,據證人丁○○證稱:伊收到起訴書後,才知道自己被騙了,公設辯護人跟伊說明事情很嚴重,要伊誠實地把事情講清楚,伊才會在準備程序跟法院說明實情,又因為公設辯護人說伊憑口這樣說,也沒有證據,被告只會講說他什麼都沒有講,伊因此才打電話給被告說伊被起訴了,事情不像被告講得那麼單純,後來被告才會在104年7月6日、104年7月14日至伊的住處談話,伊為了證明自己是聽信被告誤導才謊稱自己改造,因此有將談話內容錄下來等語(見本院卷第171至175頁),並經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承:伊知道丁○○被起訴的事,因為丁○○有打電話給伊,伊後來有去被告家中2次,丁○○錄下的談話內容確實是伊與丁○○的對話沒錯等語(見本院卷第286至288頁)在卷,此部分事實,堪可認定。
7、被告於104年7月6日、104年7月14日電話聯繫及在丁○○住處的談話內容,詳如附表三所示,有本院前案勘驗筆錄1份(見前案院卷第127至142頁)可查。
8、丁○○具原住民身分,自85年9月1日起,即在臺東縣卑南鄉公所擔任清潔隊員之公職迄今,據證人丁○○證述在卷(見本院卷第142頁),並有臺東縣卑南鄉公所服務證明書及被告戶籍謄本(見前案院卷第32至33頁)在卷可佐。
被告自92年間起即認識丁○○,雙方有不少互動,並無恩怨等情,據被告於審理時自承:伊大約在92、93年間有開設一個舞動人生舞蹈社,丁○○的女兒謝芷菱是伊的舞蹈社學生,那時候伊就認識丁○○,是因為他女兒來上課我才認識他的,因為丁○○愛女心切,所以常來接送小孩,才跟伊有不少的互動,與他並無深仇大恨等語(見本院卷第280、285頁)在卷,堪可認定。
(二)系爭空氣槍及長槍,均係證人丁○○於前揭時、地先後向被告購買,購買後並未做任何改造,亦即被告出售時之槍枝即已具有殺傷力之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證明:1、上開事實迭據證人丁○○①於103年2月21日警詢時證稱:被查扣貼有編號A(即系爭長槍)、B(即系爭空氣槍)、C、D這4把槍是在「外籍兵團」跟甲○○購買的,系爭空氣槍是95年間以2萬5,000元購買,系爭長槍是98年間以4萬5,000元購買,編號E的槍是已車禍死亡綽號「小黑」之人放在伊的住處的等語(見警卷第4至10頁);
②於103年6月6日偵訊時證稱:扣案其中1枝槍枝是以前的朋友小黑留下的,其餘4枝槍是在外籍兵團買的,系爭長槍是分消費卷那一年在「外籍兵團」以4萬5,000買的,伊買回來就這樣沒有改裝過,這隻槍是搭配喜得釘及銅珠的。
銅珠裝在子彈殼的地方,把他推進去槍管內後再裝喜得釘;
系爭空氣槍也是在「外籍兵團」以2萬元買的等語(見偵卷第17至19頁);
③於103年7月3日偵訊時證稱:扣案編號A、B、C、D這4枝槍枝都是跟被告買的,編號A系爭長槍是伊在政府發放消費卷時購買,用4萬多元買的,編號B、C、D應該都是在10年前用2萬元左右買的,編號B系爭空氣槍約9,000元買,後來陸續有買配件,所以加起來約2萬元等語(見偵卷第22至24頁);
④於104年4月13日前案準備程序時供稱:系爭2把槍都是跟甲○○買的,伊沒有改造,伊從小在部落裡面長大,看長輩們他們都有獵槍,伊從小就羨慕長輩們有獵槍可以上山捕獵給家人加菜,當時伊在公所上班就沒有辦法參與,只好向甲○○買喜得釘及空氣槍,雖然沒有辦法參與部落族群的打獵,只好在家裡打靶紙等語(見前案院卷第24至31頁);
⑤於105年3月14日前案審理時供稱:伊分別於95年及98年跟甲○○買系爭空氣槍及長槍,前者大約2萬5,000元,後者是花消費券及現金加起來4萬5,000元買的,買來後,都沒有改裝過槍枝結構,只有事後請甲○○在系爭長槍加上紅外線跟狙擊鏡,在系爭空氣槍換一個容量較大的鋼瓶,可以擊比較多發,動力差不多,不必一直換鋼瓶等語(見前案院卷第160頁反面至163頁);
⑥於106年月6日本院審理時,到庭具結證稱:伊前後跟甲○○買了4枝槍枝,火藥那枝,甲○○推薦說是喜得釘的,比較強有殺傷力,如果沒有殺傷力的模型槍大概7至8仟元,說這枝喜得釘的要4萬5,000元,伊就跟伊的太太說要準備4萬5,000元,等到有消費券就去買了,伊的妻子有跟伊一起外籍兵團去付買槍的錢,買這些槍之後,伊並未做任何加工,只有系爭空氣槍有拿回去請甲○○換成容量較大的鋼瓶,動力是一樣的,只是可以擊比較多發不必一直換鋼瓶等語(見本院卷第137至167頁)綦詳,核其對於系爭空氣槍及長槍均是向被告購買、購買時間、地點、系爭長槍有用消費券給付及買回後並未改造等節,證述內容具體明確,且前後證詞大致相同,並無明顯矛盾之處,堪稱無瑕。
並審酌被告係其女兒之舞蹈社老師,其認識被告多年,雙方多有互動,並無恩怨,據被告自承在卷如前所述,難見有何誣陷被告之動機,況丁○○自被查獲起,即已坦承其持有前揭槍枝,則不論其如何交代槍枝來源,均已難卸其持有具殺傷力槍枝之責,若前揭具殺傷力槍枝並非自被告處購買,抑或雖自被告處購買,然其嗣後再自行將槍枝改造成具殺傷力而被查獲,其自均可將前揭槍枝連同扣押編號E之槍枝,均推諉稱係業已死亡綽號「小黑」之人所留下,當無刻意區分供稱其中1枝是「小黑」所留下,其餘4枝均係向被告購買,且購買後並未改造等語以誣陷被告之必要。
加以被告於103年8月29日偵訊時,亦曾表示「(問:丁○○說你總共賣他4把槍?)不知道是否一次買1把槍,還是買4把搶」等語,足見證人丁○○證稱其槍枝都是向被告購買的,共有4枝等語尚非全然不可採信,且被告對於95年及98年間確實有在「外籍兵團」各販賣1枝槍枝給被告等情均不否認,以及其後於104年7月6月及7月14日二度前往丁○○住處,向丁○○謊稱本案只涉及行政罰,再三要求丁○○不得更改於104年1月9日偵訊時之供詞,必須承認是自己改造,這樣只會罰錢了事,屆時其會幫忙分擔一半的金額,並且在丁○○表示若被詢問到如何改造,不知該如何回答時,其又再三教導丁○○應如何向法官陳述改造槍枝之方法,甚且多次表示槍枝拿不回來,其會再做1把給丁○○等語(詳見附表三之對話內容,此部分詳如後述),足見證人丁○○前揭證詞非虛,具有高度可信性。
2、次查,證人乙○○即丁○○之配偶,亦於①前案105年3月14日審理時,到庭具結證稱:伊記得在發消費券那時候,有一天伊要去買菜,伊的老公丁○○說他要去外籍兵團,伊就跟他一起去,進到店裏,伊就把4份消費券連同現金交給老闆甲○○,消費券1人1份是3,600元,連同現金總共4萬5,000元,甲○○就交給伊的老公一個用袋子裝著黑色長長的東西,伊無法認出那是什麼東西,老公也沒有跟伊說裏面是什麼東西,只是叫伊去付錢而已,伊與丁○○自86年結婚,丁○○平時的興趣是小喝酒,另外偶爾用槍打紙靶,他的槍都是用買的,據伊所知,都是去外籍兵團跟甲○○買的,伊未曾看過丁○○有對槍加工過等語(見前案院卷第169頁反面至173頁反面);
復於②本院106年3月6日審理時,到庭具結證稱:伊掌管家庭支出,丁○○說要去外籍兵團用消費券跟現金買槍,伊剛好也要去買菜,就跟他一起去,這把槍因為金額比之前買的都高,所以伊特別有印象,伊可以確定是用掉全家4人份的消費券,加上一些現金買的,但因為時間太久,東西也不是伊要買的,所以伊付完錢後,已不記得當天付掉的現金是多少,在前案說加上消費券總共4萬5,000元,是因為丁○○說是這個金額,那天伊進去店裏把錢交給甲○○,甲○○則交給伊的先生一個袋子,但伊不知道袋子裏面是什麼東西,不確定是不是槍等語(見本院卷第178至208頁)在卷,核其關於陪同丁○○去外籍兵團之時間是發放消費券之後、陪同前往之原因、經過及使用全家4人消費券加上現金交付甲○○、甲○○當場有交付用袋子包裝著的物品給丁○○等情,前後證述內容一致,並無矛盾,且與證人丁○○前揭證詞大致相符,復審酌證人乙○○雖係證人丁○○之配偶,然其在前案及本案中,對於被告交付給丁○○之袋子內,是否是槍枝乙節,均證稱其無法確定,而在本案審理時,澄清其對於當天交付之現金金額,實已不復記憶,是因為丁○○比較記得,說是4萬5,000元,伊於前案才說是4萬5,000元等語觀之,其證詞顯非完全附和證人丁○○證詞而全然對被告不利,是其證詞可信度非低,足以佐證證人丁○○前揭關於其有於98年間,與乙○○一起至外籍兵團以全家4人份之消費券加上現金向被告購買系爭長槍之證詞非虛,蓋4人份之消費券合計1萬4,400元,再加上現金,代表證人丁○○至少有以1萬4,400元以上,亦即遠超過被告辯稱的6,500元(若加上槍托則為8,500元)向被告購買系爭長槍,亦即證人丁○○前揭證詞應較可採信。
3、被告於103年8月間接受警詢、偵訊後,即已知悉丁○○指證其販賣系爭空氣槍及長槍之事,若其當初販賣之槍枝並非被查獲之具殺傷力槍枝,而均係合法模型槍,是嗣後丁○○自行改造的話,衡情,其當會對不實指控其涉嫌販賣具殺傷力槍枝重罪之丁○○多所埋怨並保持距離,然其卻先後於104年7月6日、104年7月14日至丁○○住處找丁○○談話,且談話中再三向丁○○表示若其承認改造,只會有行政罰,其答應願幫忙付擔一半的罰金等語,顯與常情不符。
又即便其未因此對丁○○心生怨懟,衡情,若前揭槍枝既與其無關而係丁○○自行改造,其應無先後於104年7月6日、104年7月14日主動前往丁○○住處,對其指導陳稱:「你不用跟他解釋很多,怎麼做就跟地檢署一樣。
你說做啊就是這樣子啊,就是電鑽拿來做一做,他不會再問你,因為他對機械常識也不懂......。
就跟那天我們去地檢署一樣,我們當初看也是很難,對不對。
結果我們講給他聽,他怎麼懂!啊就是我們去買支鐵管回來啦,弄一弄....」、「就像你剛講的地方法院,他說問你怎麼做的,啊我就鐵管買去鐵工廠合一些鐵管齁,回來焊接,然後電鑽鑽一鑽就可以用了,就這樣子啊....,就這樣子講就好啦,所以你就不用再去在乎。」
、「我講難聽一點,他們法官又不懂得機械常識,就像那天我們去地檢署一樣,我們兩個本來嚇得要死,以為說地檢署檢察官會叫我們解釋給他聽我們怎麼做怎麼做。
就是庸人自擾啦,想太多,對不對」等指導丁○○如何陳述改造方法及其自身非常擔心被問到如何改造緊張之語(詳見附表三編號1之譯文內容)。
甚且於丁○○表示若法官問到如何改造時,其不知道該如何回答時,被告竟未質疑槍枝就係其改造,怎會不知道如何改造等類似言語,反而急切要求丁○○必須堅稱是自己改造,並指示其應如何回答改造方式,以及向丁○○擔保這樣只會有行政罰而已,罰錢部分,其會幫忙負擔一半等語(詳見附表三編號2、3之對話譯文),均已足顯示證人丁○○並不知道如何改造槍枝,被告售出之槍枝並非其辯稱之合法模型槍。
再從其向丁○○陳稱:「... .你如果這個案子他不給你拿回來沒關係,"我到時候再做一把給你啦",但是這次先講好喔,"你要趕快先去派出所登記"喔」、「嘿阿,啊你如果說不要玩了,"我就不要再做給你們了"」、「就是等於你沒有按照行政作業程序去申請那支槍,雖然你是原住民身分,但是他還有個行政法」、「因為我一開始不是跟你講,原住民法他有保障我們有獵槍,但是今天"因為我們的作業程序沒有按照他們的符合標準",就跟你騎摩托車一樣啊,我沒有駕照我也可以騎啊,怎麼不可以騎啊,被抓到就開罰單嘛無照駕駛,他會抓你去關嘛?不會啦」等語(詳見附表三編號2之對話譯文)觀之,若係合法模型槍,並無去派出所登記或按行政作業程序申請之必要,然其卻多次陳述"做給你"以及這次先講好要趕快去派出所登記、我們的作業程序沒有按照他們的符合標準等語,佐以被告針對系爭空氣槍部分,具體教導丁○○「(丁○○):那個是在講我們喜得釘怎麼弄,我那天你跟我講我會了。
可是現在空氣槍他說怎麼弄我說。
(甲○○):就跟他講說彈簧換一換,壓力就很強了,就這樣子而已。
對啊你說我去模型店買回來,我就把彈簧換一換空氣槍。」
、「因為那個高壓的空氣槍,我就是去買一些彈簧,現成的那個材料店去五金行買一些彈簧,然後還有那個高壓的那個壓力錶齁、調壓錶,然後把壓力增強,你就這講就好了」、「那你那把空氣槍怎麼改?你說它就是我就是去材料店買一個調壓錶,調整壓力的,然後又去甲○○先生那邊買一支大鋼瓶、齁大支的鋼瓶」(見附表三編號3之對話譯文),而針對系爭長槍部分,亦具體教導丁○○「啊那你那個火藥勒?火藥的就是叫鐵工廠幫我去找一枝管子來,然後把它焊接這樣子,就這樣子焊接,就砂輪機,然後磨焊接,然後用鑽頭"鑽孔"磨,啊就慢慢試、慢慢試就可以啦,在家裡試就可以啦,就這樣試試試」、「你就照當初地檢署的講法,我們一條、一致的言行就是按照當初地檢署的講法,就說我自己回去拿自己弄一弄,用那個砂輪機啊、電焊機啦、鑽床啊,去鑽一鑽就OK加工一下」之答辯內容等語(見附表三編號3之對話譯文),均足以證明證人丁○○前揭證稱:被告當初出售之槍枝係已業經改造而具有殺傷力之槍枝,並非伊之後自行改造等語無訛,堪可採信。
(三)被告雖以前詞置辯,辯護人並以:本件應係丁○○向被告購入合法模型槍後,再自行改造成具殺傷力,此乃丁○○於偵訊時即曾自承在卷等語為被告辯護。
然查:1、證人丁○○於檢察官104年1月9日偵訊時,確實曾一改之前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詞,改稱其有改造槍枝之行為乙節,業如前述。
然其於前案準備程序及本案審理時,即已清楚解釋:是因為被告接到地檢署傳票後,有去找伊請求伊將案子扛下來,並表示因為伊具原住民身分,所以只會罰錢了事,不會被關,且若罰錢,被告會幫忙伊付一半的錢,伊誤信為真,才會聽被告的話,在地檢署才會依被告在開庭前的指導說詞,向檢察官謊稱是自己改造槍枝暨改造方法,改造方法是被告教導伊這麼說的等語(見前案院卷第21至31頁、本院卷第167至169頁)。
經查: (1)丁○○於前揭偵訊中雖供稱是向被告買回槍枝後,系爭空氣槍部分,是買裝鋼瓶的接頭插進去槍托處加裝鋼瓶,而系爭長槍部分,是在擊發處鑽一個小洞,並加上撞針之方式改造,且供稱2把槍枝均是經其改造後,才具有殺傷力等語。
而依據被告表示,其當初賣予丁○○之槍枝均係TARGET廠牌8釐米空氣槍。
然查,經比對該TARGET廠牌8釐米空氣槍與查獲之系爭空氣槍、長槍結構不同之處,可知系爭空氣槍除了外部加裝鋼瓶外,其乃使用5.985釐米之彈丸,亦即其槍管口徑乃6釐米而非8釐米,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3年5月5日刑鑑字第1030019474號鑑定書(見偵卷第12至14頁,如附表編號1所示鑑定結果)可參顯示槍管已有不同;
系爭長槍也有更換過槍管,其原本是空氣槍,惟進氣孔的裝置已經不完全,槍機的部分多了一個撞針的裝置,槍管末端有焊接的痕跡,基本上應是藉由撞針打擊火藥底火來產生動力推動,依其口徑應是喜得釘乙情,此據證人即臺東縣警察局鑑識課警員劉宏欣於本院審理中證述綦詳(見前案院卷第104至108頁)。
顯見丁○○前揭自白亦即系爭空氣槍及長槍是由被告庭呈之空氣槍所改造等語若為真,則2把槍枝之主要結構即槍管部分均至少必須經過更換改造,且系爭長槍部分,尚且必須將空氣槍改造成擊發火藥之槍枝,顯非丁○○前揭於偵查中陳述的改造方法可以完成,從而丁○○前揭偵查中之自白是否真實,實屬有疑。
(2)證人乙○○於前案審理中,亦證稱:好像是在地檢署那邊開庭以後,甲○○有去伊的家中找丁○○說「發生這種事情為什麼沒有跟我講」,當下他就講了很多說「你就直接講說買了彈簧什麼的直接去改造,然後你就自己說是你改造的,因為你是原住民,你只要罰錢就好了,不會有什麼罪。
而且說罰的錢看多少,他再幫忙付一半等語(見前案院卷第171頁正反面);
於本案審理時,仍證稱:丁○○被起訴前,甲○○有去伊的家中,伊有在場聽到一些,他講說只要說是你們的話,就不會被判刑,因為有原住民身分,頂多就是罰金不會很多(見本院卷第179至180頁)等語,核與證人丁○○前揭關於為何在偵查中改口供稱係自己製造之原因相符。
(3)被告於附表三的對話內容中,確實不斷以本件只涉及行政罰,只會罰錢等語勸誘丁○○不要更改104年1月9日在地檢署的供詞,甚且明知前案之書記官並未向其表示丁○○是因為違反行政法才被起訴,此據其於前案審理時自承在卷(見前案院卷第166頁反面),然其卻向丁○○謊稱:其有打電話跟書記官確認被起訴的原因是違反行政法,以及「行政法的裁罰權齁,他會丟地方法院,我有去問地方法院又丟回給警察局喔,警察局會罰錢」、「趕快啦法院給他判一判也好啦,行政法該罰的該罰一罰的就那個啦」等不實言語,用以取信丁○○,另輔以「我跟你講說,告訴你耀宗我最後一次跟你講,你要趕快把這個案子結掉,就是我們按照我跟你講這個樣子,他用行政法我們罰錢,我就已經跟你講我們一人一半幫你去負擔,那你如果說再去更改口供,再去沒有像地檢署,那更嚴重,而且一直拖一直拖一直拖會越拖越久,這個案子會越拖越久,我敢跟你保證絕對是這樣子,因為他再重新再開啟的時候很麻煩,所以我就跟你講說"我們的供詞就跟地檢署去的時候一樣",啊你怎麼改,你就說我家裡就有一些簡單的工具啊,砂輪機、電鑽啊、鑽床還有電焊機啊.....」、「"當初地檢署你就已經一口答應"已經說你自己知道的阿然後用簡單的工具這樣子,阿你現在你又跟他講我不懂我都不知道的,你幹嘛去聽那個答辯律師在那邊去講那些有的沒有的對不對,你能代表你自己不是答辯律師能代表你捏對不對,啊你又給他講一講講一講。
我跟你講齁,他那天會問我,他如果說我你有沒有幫林耀宗丁○○去改這把搶,我一定跟他講沒有,對不對嘿啊。
我跟你講還有一個方式就是怎麼樣,最後能救你的喔,我跟你講齁,你如果你不要聽、不理我,那你就自己去答辯,我用我的答辯方式,我用我自己的答辯方式,那我也不跟你討論,就這樣子而已」等語(見附表三編號2之對話譯文)告誡丁○○不要變更104年1月9日之偵訊供述。
再從對話內容中,被告多次提及「要罰錢的那個要罰那罰款的。
啊"我答應你我就會去做"了,你不用怕啦,你不用怕啦。
我們做我們講話不是這樣顛三倒四,就是說今天答應你齁,我收到不起訴處分書我就不理你了、我就不管你了,我們不是這種人吶」、「警察局會罰錢,到時候到警察局去繳錢。
嘿阿,去警察局繳錢。
我跟你講,"我不是答應你嗎:幫你出一半"」等語,以及「"當初地檢署你就已經一口答應"已經說你自己知道的阿然後用簡單的工具這樣子」等語(見附表三編號2之對話譯文),均足以佐證證人丁○○、乙○○前揭關於被告在更早之前即找過丁○○,訛稱其為原住民,若承認是自己製造,只會有罰鍰,不會被判刑,並承諾罰鍰會幫其付一半,以此騙取丁○○在104年1月9日地檢署共同出庭時,承認是自己製造之證詞為真。
(4)復審酌證人丁○○自被查獲當下,於103年2月21日警詢時及嗣後103年6月6日第1次、103年7月3日第2次偵訊時,原均係供稱系爭空氣槍及長槍是向被告購買,買來後並未改造乙情業如前述。
然之後員警於103年8月1日搜索「外籍兵團」,被告於同日首次接受警詢,可知悉檢警在調查丁○○指證其販賣改造槍枝之事,又於103年8月29日接受第1次偵訊,知悉丁○○指證其販賣系爭空氣槍及長槍之事後,證人丁○○於104年1月9日第3次偵訊與被告共同出庭時,即突然翻異前詞,改稱系爭空氣槍及長槍,均係向被告購買模型槍後,再自己製造成具殺傷力等不利於己之供詞。
核其翻供時間點,即係在被告被追查而知悉本案後才發生,與證人丁○○、乙○○前揭關於是在地檢署時,被告主動找丁○○要求改口供等情節吻合,而其翻供時所稱之槍枝改造方法,亦與被告於附表三談話中所教導應如何回答法官改造槍枝之方法即系爭空氣槍部分,是加裝鋼瓶,系爭長槍部分,是要在擊發處鑽孔洞等語大致雷同。
參以若非被告利用丁○○不懂法律,以前揭只有涉犯行政罰言語誘騙丁○○向檢察官訛稱是自己改造模型槍,則丁○○有何動機將原本坦承涉犯持有具殺傷力槍枝之較輕罪名,突然翻供為製造具殺傷力槍枝之重罪,使自身陷於更不利之狀況。
足見證人丁○○前揭證詞堪可採信,其並無改造槍枝之行為,是因被告前揭誘騙誤導,才依被告指示於104年1月9日偵訊時,向檢察官謊稱是自己改造之事,應為真實可信。
2、被告雖辯稱:其於95年及98年間售予丁○○的槍枝,均是同一款式即其庭呈的TARGET廠牌8釐米空氣槍,並非被查獲具殺傷力之系爭空氣槍及長槍,惟查: (1)關於販賣槍枝給丁○○之內容及過程,其於警詢時原係供稱:伊只有於97年6月間有販賣玩具空氣槍1枝黑色給丁○○之男子,以1萬餘元賣給他,但這支槍枝沒有改造,伊只有賣這1枝槍枝給丁○○等語(見偵卷第28至29頁),亦即堅稱只曾賣過1枝槍枝給丁○○,然於第1次偵訊時,一開始仍辯稱只有賣1把給丁○○,在檢察官以丁○○陳稱共向其買4枝槍乙語對之訊問時,其又改稱:「不知道是否一次買1把槍,還是買4把槍」等語,經檢察官提示查獲之編號A至D槍枝照片供其辨識後,其即又改稱:編號A的系爭長槍及編號B的系爭空氣槍均是伊賣給丁○○,只不過系爭長槍的槍管不一樣,而系爭空氣槍的外掛氣瓶不是伊賣給丁○○的,伊只有賣2把槍給丁○○等語(見偵卷第39至40頁),其究竟共售予丁○○幾把槍枝,前後供述已不一致,嗣後其雖辯稱只有賣2把槍,且均是同一款空氣槍,然本院審理時,對其詢問丁○○有何必要2次買一模一樣的槍枝時,其亦自承:「我當初也很懷疑,問他已經有一把了,為何還要買一把,但是他沒有回答我,我想說他要買我就賣他」等語(見本院卷第283至284頁),顯見若丁○○有向其購買2把一模一樣的空氣槍乙節為真,則其對該事件印象甚為深刻,則為何在警詢時及第1次偵訊之初,卻會辯稱只有賣1把槍給丁○○,其辯詞是否為真,已非無疑。
再查,針對其辯稱售予丁○○之TARGET廠牌8釐米空氣槍價格部分,其於警詢時,原係供稱:有賣空氣槍1枝給丁○○,以1萬餘元賣給他等語(見偵卷第28至29頁),然於前案審理時,陳稱該款原裝模型槍也就是其於104年1月9日庭呈檢察官的槍枝,1枝就是賣8,500元,從95年到案發後價格都一樣,伊2次都是用8,500元賣該款原裝模型槍給丁○○等語(前案卷第174頁反面),嗣於本院105年10月31日準備程序時,則又改口陳稱:槍枝本身是6,500元,加了庭呈的木頭槍托以後賣8,500元,這2次伊都有幫丁○○加上木頭槍拖,所以2次都是賣8,500元等語(見本院卷第47至48頁),而嗣後於本院審理時,又再改口陳稱:第1次是95年間賣給丁○○的槍原型6,500元,因為有選配木頭槍托,所以賣8,500元,後來他陸陸續續跑來跟伊買這把槍要用的C02鋼瓶及調壓閥....;
第2把是起訴書所載的時間賣出,是同款模型槍,也是一樣的價錢,但這次單純買槍,沒有買木頭搶托、調壓閥、鋼瓶這些,所以賣給他6,800元,第2把沒有幫忙加槍托等語(見本院卷第281至284頁),質之其既係長期從事該款模型槍販售之業者,並自承該款模型槍自95年間起至案發後價格也都一樣,則為何其卻針對售出之模型槍本身金額究係1萬多元抑或8,500元抑或6,500元,前後供述多所不一,又針對2次販賣金額究係均為8,500元抑或其中一次為6,80 0元,前後陳述亦有所出入,針對2次販賣是否均有為其加裝庭呈之價值2,000元之木頭槍托乙節,原本於準備程序中供稱2把均有為其加裝木頭槍托,嗣於審理時,又改稱只有第1把即加買鋼瓶那把有為其加裝木頭槍托,前後供述已自相扞挌,且經本院當庭勘驗系爭空氣槍,該枝有外加鋼瓶的空氣槍,其槍托並非木頭材質,而是塑膠材質,只是花色為木紋狀,此有本院勘驗筆錄1份(見本院卷第277頁)在卷可稽,被告辯稱有為其換置上木頭槍托等語,亦與事實不符。
從被告前揭供述前後不一、多所矛盾及與事實不符等情觀之,其辯稱當初販賣給丁○○的2把槍枝,均是庭呈的TARGET廠牌8釐米空氣槍等語是否為真,顯屬有疑。
(2)再查,系爭長槍部分,丁○○是以4萬5,000元向被告購買乙節,迭經證人丁○○於警、偵、審中證述綦詳,且經本院認定如前所述。
而系爭空氣槍部分,證人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警卷第47頁所示照片)左邊數來第4枝(即系爭空氣槍)是1萬多元買的」,並澄清之前有說過是用2萬5,000元買的,是因為陸陸續續有去向被告買鋼瓶等物品,要付一些錢,這樣加起來差不多2萬5,000元等語(見本院卷145頁、162至163頁),本院審酌其前揭以1萬多元購買之證詞,核與被告於103年8月1日被搜索當日警詢時之供述:有賣1枝槍給丁○○,是用1萬多元賣他的等語(見偵卷第29頁)一致,加以系爭空氣槍被查獲時,確實有在外部加裝鋼瓶,此有查獲槍枝相片1張(見警卷第47頁)可查,而被告於審理中亦自承:丁○○買第1把空氣槍後,還有陸陸續續跑來跟伊買這把槍要用的CO2鋼瓶及調壓閥等語(見本院卷第282頁),足見證人丁○○前揭於審理中證稱是以1萬多元買系爭空氣槍,後續再加買鋼瓶等配件,加起來才是2萬多元等語應可採信,亦即系爭空氣槍部分是以1萬多元購買之事實,堪可認定。
則被告2次售予丁○○之槍枝,若均是其辯稱之價格6,500元(未加換槍托時)之TARGET廠牌8釐米空氣槍,則證人丁○○為何須支付1萬多元(該槍經勘驗並未換置木頭槍托如前所述)及4萬5,000元予被告用以購買槍枝。
佐以被告確實有於104年1月9日與丁○○同次接受檢察官訊問前,以丁○○因具原住民身分,只有涉犯行政罰言語誘騙丁○○向檢察官訛稱是自己改造模型槍,並承諾會幫忙付一半行政罰鍰乙節,業經本院認定如前,若其所售予丁○○之槍枝並非具殺傷力之槍枝,而係其辯稱之TARGET廠牌8釐米空氣槍,則其有何必要為前揭行為及承諾,且於知悉丁○○被起訴後,又有何必要於104年7月6日及7月17日再前往丁○○住處,對其為如附表三所示有向書記官求證是因涉犯行政法被起訴之訛騙言論,以及教導如何答辯改造方法、不要聽信公設辯護人說的、要求其繼續為虛偽陳述之行為,此均顯與常情相悖,是其辯稱:2次售予丁○○均是TARGET廠牌8釐米空氣槍等語,純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系爭具殺傷力之空氣槍及長槍確實均係其售予丁○○之事實,已可認定。
3、至於辯護人其餘辯護稱:丁○○住處有砂輪機、電焊機及電鑽,又是機工科的高工肄業,足見有專業能力及工具把被告庭呈的8釐米空氣槍改造成系爭空氣槍及長槍;
證人乙○○證述的消費券1張是3,600元與事實不符,且其於前案審理時,證稱在「外籍兵團」交付給被告之金額是4萬5,000元等語均是聽證人丁○○所述才說出該金額,事實上其根本不記得是交付多少錢;
被告雖有附表三所示之陳述,然此均是證人丁○○預先有目的佈局而使被告為前揭陳述,被告在此情況下所為之陳述證明力不足;
被告乃從事合法模型槍販售之業者,不必自冒風險為不法行為,檢警在「外籍兵團」及被告住處搜索,均未查獲任何可供改造槍枝之工具或其他不法物品,均足證被告並無本件犯行等語。
惟查:①證人丁○○住處雖有砂輪機、電焊機及電鑽,然此均係其飼養水鹿,要蓋鹿寮所須具備之家用工具,據其本人陳述在卷,並經證人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電鑽是大隻的電鑽,打地下水泥的那種,砂輪機是切鐵皮用,因為家裏有時候自己要蓋東西等語(見本院卷第200至201頁)明確,且依證人即臺東縣警察局鑑識課警員劉宏欣於前案院審理中證稱:要將模型槍改造成系爭長槍,最基本的工具一定要有車床等語(見前案院卷第108頁),然證人丁○○住處並無車床該工具。
再依證人劉宏欣於前案審理時所述之槍枝改造情形,可知系爭長槍若係由被告庭呈之空氣槍所改造,則實際上必須將空氣槍改造為擊發火藥之槍枝,整把槍枝改造後結構完全不同,如非專業人士且擁有合適之改造工具,並無法改造完成。
而證人丁○○雖自承有唸過機工科高工,然若謂唸過機工科即有改造槍械之能力,未免過於牽強率斷,況依其陳述,其僅唸到二年級,乃高工肄業,嗣自85年9月1日起,即在臺東縣卑南鄉公所擔任清潔隊員之公職迄今,並非從事與槍械有關之行業,難認其有何改造槍枝之專業背景能力,辯護人此部分所辯,並不足採。
②於本院審理時,並非證人乙○○主動陳述消費卷是1張3,600元,在辯護人一開始詢問其總共用幾張消費券給付時,其係回以「(問:那是幾張?)我們家有4個人」等語,亦即其僅能肯定是4個人的消費券,對究竟是幾張,則尚無法回答。
乃嗣後辯護人先以不正確之張數即「4個人那消費券就是一人一張?」詢問下,其才回以「對」、「(問:所以你就是拿了4張)對」等語,然核其前後證詞內容,對於有用4人份(1人3,600元)之消費券外加現金給付該重要事項,仍證詞一貫,並無矛盾,是尚難以辯護人以不正確的張數詢問後之回答,即謂其陳稱有以4人份消費券給付之證詞不可採。
至於證人乙○○於本院審理中,雖證稱:只能確定有用4人份之消費券外加現金給付,但現金部分伊忘記是多少金額等語,然縱使如此,4人之消費券合計1萬4,400元,再加上現金,亦已遠超過被告辯稱的6,500元或8,500元(若加上木頭槍托),是仍應認證人丁○○之證詞較為可採,辯護人此部分所辯,並不足採。
③附表三之對話內容,幾乎都是被告在陳述,證人丁○○之陳述甚少,且該甚少之陳述內容,主要都在陳述其被起訴後,其如何回答法官,公設辯護人如何跟他說等等事實,前揭關於被告有去問書記官本件是因行政法被起訴、法院判完會再送到警局罰行政罰等不實言論、丁○○只要不更改104年1月9日偵訊證詞的話,只會有行政罰,其會幫忙付一半錢等語,均係被告主動且再三重覆陳述,並非證人丁○○以何言論設詞誘導所致,此從附表三之對話譯文觀之甚明,辯護人此部分所辯,顯不足採。
④從事合法模型槍販售之業者販售經改造過動力之槍械之情形,並非未曾發生,源於其工作會接觸到喜愛槍械之客戶及熟客中或有提出希望較大殺傷力之購買需求,均有可能,非謂從事合法模型槍業者即無犯罪動機,況本案發生之時間乃95年及98年間,被告早期經營「外籍兵團」營運難易程度之時空背景、客戶對於改造槍枝之法律知識等等,與現時並非全然相同;
而檢警雖未於「外籍兵團」及被告住處搜索到不法物品,然搜索日距本案發生時間之95年及98年間,已相隔多年,時空環境均已不同,且本件檢察官是起訴被告販賣而非改造具殺傷力槍枝,自難以於104年後未搜索到改造槍枝之工具及不法物品乙節,即認其並無於95年及98年間為本件販賣犯行,此部分所辯,亦不足採,併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被告及辯護人所辯,均不足採。本件被告確有如事實欄一所示之販賣可發射金屬具有殺傷力之空氣槍1枝、販賣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1枝給證人丁○○之犯行,堪可認定,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二、被告行為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於99年12月21日經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增訂第8條第6項之規定,並於100年1月5日經總統以華總一字第09900358611號令公布,於100年1月7日施行。
新增訂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6項規定:「犯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有關空氣槍之罪,其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
此為因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98年12月25日公布之釋字第669號解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或第4條第1項第1款所定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其中以未經許可製造、販賣、運輸具殺傷力之空氣槍為處罰要件部分,不論行為人犯罪情節之輕重,均以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度自由刑相繩,對違法情節輕微、顯可憫恕之個案,法院縱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最低刑度仍達2年6月以上之有期徒刑,無從具體考量行為人所應負責任之輕微,為易科罰金或緩刑之宣告,尚嫌情輕法重,致罪責與處罰不相對應。
首揭規定有關空氣槍部分,對犯該罪而情節輕微者,未併為得減輕其刑或另為適當刑度之規定,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權所為之限制,有違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應自本解釋公佈之日起至遲於1年屆滿時,失其效力。」
所為之修正,為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無。
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此項修正有利於被告,被告就販賣系爭空氣槍部分,自有此項規定之適用。
三、核被告就事實欄一所示販賣系爭空氣槍及長槍之行為,分別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1項之未經許可,販賣可發射金屬具殺傷力之空氣槍罪及同條項之未經許可,販賣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
被告販賣前,持有前揭槍枝之低度行為,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
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被告販賣系爭具殺傷力之空氣槍僅1支,獲取之對價約1萬餘元,售予丁○○前揭空氣槍是供其練習射擊靶紙,並未被拿來作為犯罪使用,是認被告此部分之犯罪情節輕微,爰依修正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6項之規定,就其販賣系爭空氣槍部分,減輕其刑。
四、爰衡酌具有殺傷力之空氣槍及改造槍枝本身存在高度之危險性,對社會治安造成危害甚鉅,極易傷及人身安全或剝奪人命,重創社會生活之祥和穩定,被告乃經營商號販賣模型槍之從業人員,更應知悉槍砲之危害性,其竟無視槍枝係我國所禁止販賣、持有之物,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利用經營模型槍商號之機會,對於熟稔之客戶丁○○,介紹並販賣具殺傷力之系爭空氣槍及系爭長槍,使丁○○持有前揭槍枝處於隨時可使用之狀態,亦有可能再輾轉流通於外,對他人生命、身體產生極大潛在危險,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情節非輕,而其在知悉丁○○為警查獲前揭槍枝並如實交代係向其購買之事後,竟又以前述言語手段騙使不諳法律之丁○○在104年1月9日偵訊時翻供,向檢察官謊稱是自己改造成具殺傷力,與其無關,令丁○○背負製造具殺傷力槍枝之重罪,身陷更深之囹圄,而成功圖取自身獲得不起訴處分,影響司法偵查,嗣於知悉丁○○因被起訴而對其說法產生懷疑時,其竟又先後2次前往丁○○住處為如附表三所示,以只是因違反行政法才被起訴、不要改口供,讓法院趕快判一判,案子會再送到警察局罰錢而已等語欲騙使丁○○於審理中繼續為不實之供述,意圖影響審判的正確性,惡性非輕,害人不淺。
且被告於本案偵審期間始終否認犯行,未見任何悔意,兼衡其2次販售者分別為空氣槍及改造槍枝,分別為1萬餘元及4萬5,000元之不法獲利,前揭槍枝幸均未被用以犯罪使用,並審酌被告前無被法院判刑之紀錄,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已婚,有3名成年子女均需其扶養,其本身同時經營「外籍兵團」及探索教育中心,配偶另有開設飲料店,其與配偶每月淨收入約45萬元之經濟狀況,爰就其販賣系爭空氣槍及長槍部分,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刑,就罰金刑部分,均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並審酌其販售對象係同一人即丁○○,係供其練習打靶紙之用,知悉丁○○為公務員當不會持之用以犯罪,因而對其販賣前揭槍枝,暨考量刑罰對受刑人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刑罰方式,當足以評價受刑人行為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罰金部分,亦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部分:
(一)被告行為後,刑法有關於沒收等規定於105年6月22日修正,同年7月1日施行,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即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有關沒收規定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刑法之規定,而無新舊法比較問題,合先敘明。
(二)前案查扣之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系爭空氣槍及長槍(業經本院向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函調暫放於本院贓物庫,詳見本院卷第223頁調取扣押物條存根),均係違禁物,應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分別於被告所犯2次犯行項下諭知沒收。
(三)又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且基於澈底剝奪犯罪所得,以根絕犯罪誘因之立法意旨,不問成本、利潤,均應沒收。
依證人丁○○之證詞,被告係以1萬餘元售予系爭空氣槍,因此能證明被告至少有1萬元之犯罪所得,至於超過1萬元部分之金額並無證據可以確認,依有利被告認定,爰認定販賣系爭空氣槍部分,其犯罪所得為1萬元,至於販售系爭長槍部分之犯罪所得則為4萬5,000元詳如前述,上開犯罪所得均未扣案,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分別於被告所犯罪名項下宣告沒收;
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至於前案查扣如附表二編號3至17所示之物,並無證據顯示與本件被告販賣具殺傷力之槍枝有關,爰均不宣告沒收。
(四)以上沒收及追徵部分,依刑法第40條之2第1款規定,併執行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1項、第6項,刑法第11條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38條第1項、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0條之2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 法 官 王麗芳
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傳坤
附錄法條全文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或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定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處無期徒刑或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枝者,處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 1 項所列槍枝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7 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至第 3 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第 1 項、第 2 項或第 4 項有關空氣槍之罪,其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
附表一
┌──┬─────┬──────────────────────────┐
│編號│犯罪事實 │ 宣告刑 │
├──┼─────┼──────────────────────────┤
│1 │事實欄一之│甲○○未經許可,販賣可發射金屬具有殺傷力之空氣槍,處│
│ │(一)部分│有期徒刑貳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
│ │ │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 │
│ │ │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2 │事實欄一之│甲○○未經許可,販賣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處有│
│ │(二)部分│期徒刑伍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
│ │ │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物沒 │
│ │ │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伍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附表二(前案於丁○○住處查扣之物)
┌─┬──────────┬─────────────────────┐
│編│物品名稱暨數量 │鑑定結果 │
│號│ │ │
├─┼──────────┼─────────────────────┤
│1 │空氣槍(編號B)1枝 │送鑑空氣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
│ │ │認係氣體動力式槍枝,以外接高壓鋼瓶內氣體為│
│ │ │發射動力,經以金屬彈丸測試三次,其中彈丸(│
│ │ │直徑5.985mm、重量0.878g)最大發射速度為218 │
│ │ │公尺/秒,計算其動能為20.8焦耳,換算其單位 │
│ │ │面積動能為73.9焦耳/平方公分。 │
├─┼──────────┼─────────────────────┤
│2 │長槍(編號A)1枝 │送鑑長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認 │
│ │ │係改造長槍,由氣體動力式槍枝加裝退殼裝置並│
│ │ │改造其擊發機構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
│ │ │適用子彈,認具殺傷力。 │
├─┼──────────┼─────────────────────┤
│3 │空氣槍(編號C)1枝 │送鑑空氣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
│ │ │認係氣體動力式槍枝,以外接高壓鋼瓶內氣體為│
│ │ │發射動力,經操作檢視,槍枝嚴重漏氣,無法供│
│ │ │發射彈丸使用,認不具殺傷力。 │
├─┼──────────┼─────────────────────┤
│4 │空氣槍(編號D)1枝 │前案查扣之空氣長槍編號D及E等2枝,經臺東縣 │
│ │ │警察局鑑識課初步檢視無殺傷力。 │
├─┼──────────┼─────────────────────┤
│5 │空氣槍(編號E)1枝 │前案查扣之空氣長槍編號D及E等2枝,經臺東縣 │
│ │ │警察局鑑識課初步檢視無殺傷力。 │
├─┼──────────┼─────────────────────┤
│6 │喜格釘2 盒 │ │
├─┼──────────┼─────────────────────┤
│7 │銅色鋼珠1 瓶 │ │
├─┼──────────┼─────────────────────┤
│8 │銅色鋼珠32顆 │ │
├─┼──────────┼─────────────────────┤
│9 │黑色彈殼3 顆 │ │
├─┼──────────┼─────────────────────┤
│10│喜格釘加同色鋼珠黑色│ │
│ │鐵殼5 顆 │ │
├─┼──────────┼─────────────────────┤
│11│擦槍工具1 盒 │ │
├─┼──────────┼─────────────────────┤
│12│通槍條1 條 │ │
├─┼──────────┼─────────────────────┤
│13│武器快速保養專用油1 │ │
│ │瓶 │ │
├─┼──────────┼─────────────────────┤
│14│六角板手8 支 │ │
├─┼──────────┼─────────────────────┤
│15│十字起子2 支 │ │
├─┼──────────┼─────────────────────┤
│16│鋼質氣瓶4 瓶 │ │
├─┼──────────┼─────────────────────┤
│17│鋼珠1 包 │ │
└─┴──────────┴─────────────────────┘
附表三(104年7月6日、104年7月14日之對話錄音譯文)┌──┬────────────────────────────────┐
│編號│對話日期及內容 │
├──┼────────────────────────────────┤
│1 │104 年7 月6 日下午9 時19分34秒甲○○來電之錄音譯文 │
│ │(手機來電音樂響起) │
│ │丁○○妻:喂,你好。 │
│ │甲○○:喂,老闆娘嗎? │
│ │丁○○妻:嘿。 │
│ │甲○○:老闆下班了嗎? │
│ │丁○○妻:嗯,下班了。 │
│ │甲○○:那我現在過去方便嗎? │
│ │丁○○妻:嗯,ok。 │
│ │甲○○:好好好,那我現在路上了齁。感謝你。 │
│ │丁○○妻:好。 │
│ │甲○○:好。 │
│ │(錄音結束,錄音時間共計46秒) │
├──┼────────────────────────────────┤
│2 │甲○○於103 年7 月6 日下午9 時36分許至丁○○住處討論本案之錄影(│
│ │)譯文 │
│ │( 狗叫聲) │
│ │甲○○:這會不會咬人? │
│ │丁○○:不會。 │
│ │甲○○:這也那麼大隻,齁你好命了。 │
│ │丁○○:唉。 │
│ │甲○○:欸,你們這個許文獻真的差很多欸。 │
│ │丁○○:怎樣? │
│ │甲○○:我看他對你們清潔隊很好欸,現在。 │
│ │丁○○:許文獻的人很好啊。 │
│ │甲○○:因為那個鄉長沒有年輕啊,年輕人的作風不一樣。欸,你上次跟│
│ │ 我講你去,阿那個現在地方法院,他那邊有傳你過去嗎? │
│ │丁○○:地方法院有啊。 │
│ │甲○○:他已經傳你一次過來囉。 │
│ │丁○○:嗯。 │
│ │甲○○:啊他然後怎麼講,行政罰款嗎?因為你那個上一次有起訴,就行│
│ │ 政罰款,就是違反那個。 │
│ │丁○○:要不要(丁○○拿一罐茶飲料給甲○○)。 │
│ │甲○○:喔不要、沒關係,他就是違反那個什麼,就是違反行政法啦。 │
│ │丁○○:哼。 │
│ │甲○○:要罰錢嘛。你上次講那樣子,因為我有打電話去問書記官。他打│
│ │ 電話給我,他說你有沒有收到17號的開庭單子? 我說有啊,他說│
│ │ 喔有有有。我說書記官這個不是地檢署已經裁定不起訴了嗎? │
│ │ 他說沒有,這個有起訴。後來我再問他,啊怎麼起訴啊,不是我│
│ │ 們都收到不起訴處分書?他說沒有,行政法的部分還有起訴啊 │
│ │ 。就是等於你沒有按照行政作業程序去申請那支槍,雖然你是原│
│ │ 住民身分,但是他還有個行政法,要罰錢的那個要罰那罰款的。│
│ │ 啊我答應你我就會去做了,你不用怕啦,你不用怕啦。我們做我│
│ │ 們講話不是這樣顛三倒四,就是說今天答應你齁,我收到不起訴│
│ │ 處分書我就不理你了、我就不管你了,我們不是這種人吶。啊你│
│ │ 、我們就是一樣嗎。因為他那天他那個到庭的那個通知單來了嗎│
│ │ 齁,傳票來了,就是叫我跟那天一樣,我一樣帶著那隻玩具槍去│
│ │ 給他看,作比對、作指認嘛,嘿阿。 │
│ │丁○○:是會怕法官會不會逼我說怎麼做,我就不知道怎麼辦。怕是這樣│
│ │ 。 │
│ │甲○○:你那天去,他有問你喔? │
│ │丁○○:沒有。 │
│ │甲○○:都沒有喔。不用跟他解釋很多,怎麼做就跟地檢署一樣。你說做│
│ │ 啊就是這樣子啊,就是電鑽拿來做一做,他不會再問你,因為他│
│ │ 對機械常識也不懂。你知道我們要設定他都不懂、就跟那天我們│
│ │ 去地檢署一樣,我們當初看也是很難,對不對。結果我們講給他│
│ │ 聽,他怎麼懂!啊就是我們去買支鐵管回來啦,弄一弄、弄一弄│
│ │ 就可以啦,焊接一下這個沒有什麼那個啊,對不對。就沒有什麼│
│ │ 東西是就這樣子啊。嘿阿,你說是因為它那個很多細部的零件,│
│ │ 都跟玩具槍一樣啊,我們就用代替的零件來用這樣子。誒所以很│
│ │ 麻煩啦,所以以後自己還是要小心一點啊。啊你那個槍,它現在│
│ │ 我在想齁(丁○○妻搬椅子坐在丁○○旁),這個行政法的部分│
│ │ 為我有問過江議員,我告訴你齁,原住民自製獵槍早就已經除罪│
│ │ 化了,你知道嗎? │
│ │丁○○:嗯。 │
│ │甲○○:除罪化就是,既使你今天擁有這支搶,你沒有去登記立案,但是│
│ │ 你只有行政、違反行政法,它是沒有前科的,但是一樣起訴,他│
│ │ 是違反行政法一樣起訴,它沒有前科的,它沒有那個。你們原住│
│ │ 民現在已經不適用於槍砲彈藥管制條例,因為是特殊國民,七月│
│ │ 份修法以後,去年七月份修法以後,他的,我那天還去那個誰那│
│ │ 個,誒鄭添財委員叫我去火車站載他,我們還去那個縣議會跟縣│
│ │ 警察局局長召開那個公聽會,他們部落要狩獵祭的協調會,這都│
│ │ 已經講過了,獵槍都已經那個了,都已經講白了,他現在。所以│
│ │ 我說你聽,你不要那麼緊張,我們都有已經有去地檢署,地檢署│
│ │ 難搞的那一關都已經過了,你不用管他。就像你剛講的地方法院│
│ │ ,他說問你怎麼做的,啊我就鐵管買去鐵工廠合一些鐵管,回來│
│ │ 焊接,然後電鑽鑽一鑽就可以用了,就這樣子啊,不然什麼叫原│
│ │ 住民自製獵槍,你有我就是這樣子做啊,就這樣子講就好啦,所│
│ │ 以你就不用再去在乎。 │
│ │丁○○:嗯。 │
│ │甲○○:我講難聽一點,他們法官又不懂得機械常識,就像那天我們去地│
│ │ 檢署一樣,我們兩個本來嚇得要死,以為說地檢署檢察官會叫我│
│ │ 們解釋給他聽我們怎麼做怎麼做。就是庸人自擾啦,想太多,對│
│ │ 不對。所以你那天去,我們也不用怕,反正都已經走到這步了,│
│ │ 就是最壞的打算,就是行政法。行政法的裁罰權齁,他會丟地方│
│ │ 法院,我有去問地方法院又丟回給警察局喔,警察局會罰錢,到│
│ │ 時候到警察局去繳錢。嘿阿,去警察局繳錢。我跟你講,我不是│
│ │ 答應你嗎:幫你出一半。你不要。放心啦,那個也罰不了多少錢│
│ │ 啦,因為土製獵搶罰也沒罰多少錢啦。對啊,然後,我現在問你│
│ │ 齁。 │
│ │丁○○:嗯。 │
│ │甲○○:你跟法官講完以後,因為我不曉得它這個槍,已經在地檢署的時│
│ │ 候,是不是已經繳庫了。你那天要跟法官問,你說法官啊,現在│
│ │ 證明我這把是自製獵槍的話,那我可不可以按照行政程序,我有│
│ │ 原住民身分,就像你那天講的一樣。 │
│ │丁○○:嗯。 │
│ │甲○○:我可不可以把它領回來,啊然後去我的轄區主管單位主管機關去│
│ │ 申請登記合法這樣子,登記去做一個登記這樣子,去送驗去登記│
│ │ 這樣子,可不可以你就問他這樣子。就像我那天在地檢署一樣,│
│ │ 我們出來以後才跟我講,說那個槍可不可以拿回來,我說你當初│
│ │ 就已經跟人家講不要拿了,你現在就要拿,哪有可能。檢察官那│
│ │ 個。我跟你講啦,我再跟你講齁,我對你已經很夠意思了,你如│
│ │ 果這個案子他不給你拿回來沒關係,我到時候再做一把給你,但│
│ │ 是這次要先講好喔,你要趕快先去派出所登記喔。 │
│ │丁○○妻:唉呦,不要了啦。 │
│ │甲○○:你如果不要玩就沒關係啦。 │
│ │丁○○妻:不要了啦。 │
│ │甲○○:我是說因為妳老公捨不得啊。 │
│ │丁○○妻:不是啦喔,不要了啦。真的他每天都會緊張或什麼的,就算說│
│ │ 申請的話,我也不要。 │
│ │甲○○:對啊。 │
│ │丁○○妻:不要了,真的。 │
│ │甲○○:因為有申請的話就是。 │
│ │丁○○妻:是有申請沒有錯,可是問題是我們又不是去山上打獵。 │
│ │甲○○:對啊。 │
│ │丁○○妻:你知道嗎,你沒有去山上打獵齁。 │
│ │甲○○:沒有,因為他的現在打獵的程序是這樣子,他譬如說你們現在建│
│ │ 農是不是豐年祭對不對齁。 │
│ │丁○○妻:嗯。 │
│ │甲○○:那你們建農豐年祭的籌備委員會、部落籌備委員會,就可以寫公│
│ │ 函,用社區發展協會寫公函給警察局還有林務局,就是我們申請│
│ │ 獵場。其實你們可以申請達魯瑪克,還是申請哪邊齁,傳統領域│
│ │ 。但是要尊重部落啦、要尊重部落,其實你們可以申請建和、建│
│ │ 農那邊啦,他可以申請啊,那你們然後還有名冊裡面有的人才可│
│ │ 以上去打喔。對,但是一般都沒有那麼清查啦,沒有那麼去清查│
│ │ 啦。 │
│ │丁○○妻:不要了、不要了。 │
│ │甲○○:嘿阿你如果說不要玩了,我就不要再做給你們了 │
│ │丁○○妻:不要了、不要了。 │
│ │甲○○:因為那天我為什麼現在跟妳老公講這個,因為那天從地檢署我們│
│ │ 出來的時候,他覺得不甘啦啊,我才說那不然再做一支給你。 │
│ │丁○○:要不然那麼貴,怎麼會甘。 │
│ │丁○○妻:不要了、不要再玩了。因為這一次這個樣子,沒有出去打獵,│
│ │ 有打紙靶而已就這樣子了。我也是煩惱啦。 │
│ │甲○○:我像你這個案件齁,我已經不曉得碰了幾次了。以前成功有一個│
│ │ 客人也是一樣,就是現在那個劉櫂豪的秘書成功資訊社那個。齁│
│ │ 也是跟他講,我跟他講說你玩這個要低調一點,他自己有開資訊│
│ │ 社,他有怎麼樣你知道嗎,他要跟我批空氣槍回去賣,然後他在│
│ │ 成功組那個什麼俱樂部、射擊俱樂部,他禮拜六、禮拜五帶人家│
│ │ 去山上打飛鼠這樣子。結果有一次就被成功分局盯啊,成功分局│
│ │ 就去抄喔,還好他很厲害,他那邊人脈關係很好,人家跟他講先│
│ │ 全部丟掉。齁禮拜一跑來跟我講:長榮,哇不得了欸不得了了欸│
│ │ ,我說你就臭屁嗎,玩那個還可以成立俱樂部哩,你他媽乾脆去│
│ │ 成立部隊好了啦,唱歌答數這樣子,我說本來就是這樣子啊,要│
│ │ 低調哼。啊後來其實他那個還都還不是違法的啦,就是說比較改│
│ │ 過,可能比較高壓,但是他都還合法的啦。所以我當初跟他說你│
│ │ 不必緊張啦,你去成功分局找他,他說什麼不必緊張,我通通都│
│ │ 把它丟了。他們通通載到海邊去通通丟了。啊,你也是跟我一樣│
│ │ 17號去嗎? │
│ │丁○○:嗯。 │
│ │甲○○:好,那我們就跟開第二庭一樣嘛,地檢署開庭一樣。就是我們對│
│ │ 質而已。主要原因誒這個玩具搶誒,你的跟這個不一樣。對啊,│
│ │ 這樣解釋。因為你們原住民的身分,就是本來就是法律就是有保│
│ │ 護你們自製獵槍,所以表示本來就是有保護的,所以原住民為什│
│ │ 麼、原住民的獵槍為什麼除罪化,新頒布的就是已經除罪化。 │
│ │丁○○妻:可是它有分欸。 │
│ │甲○○:怎麼樣分。 │
│ │丁○○妻:有去山上打獵,跟沒有去打獵。 │
│ │甲○○:沒有、沒有、沒有、沒有。沒有這條法。原住民齁,它沒有分什│
│ │ 麼山地山胞、平地山胞,它只要是你有原住民身分,你可擁有獵│
│ │ 槍。 │
│ │丁○○妻:是沒有錯啊。 │
│ │甲○○:對,擁有獵槍。 │
│ │丁○○妻:啊,可是問題是我們沒有去打獵啊。 │
│ │甲○○:你有沒有打獵,他沒有在管轄喔。 │
│ │丁○○妻:問的時候。 │
│ │甲○○:沒有、沒有、沒有。 │
│ │丁○○妻:他有講喔:他只是在家裡打紙把啊。 │
│ │甲○○:沒有。你跟他講說,不是。有沒有打獵,那是沒有關係,那個不│
│ │ 是在他判定的範圍。因為為什麼因為你管我打不打獵,對不對。│
│ │ 獵槍是原住民天生,你法律就是保障我有擁有獵槍,對不對齁,│
│ │ 啊那個打不打獵是另外一回事,對不對齁。啊要是萬一我要打獵│
│ │ 了捏怎麼辦,對不對。你不能說今天跟我講說預設立場說啊,我│
│ │ 跟你講說啊我可能在家練習一下,啊我當然我槍做好我要練習啊│
│ │ ,怎麼不要練習,啊不然我出去怎麼打的到獵物。對啊,嘿阿這│
│ │ 是很正常的事情啦,這一些都是合乎比例原則啦,對不對。如果│
│ │ 說你今天拿去借人家,還是出去外面有卡到案件,那就不一樣囉│
│ │ 。對啊,那就變成說那個做案用的那個。嘿阿。怎麼樣啦,你又│
│ │ 在緊張什麼啦。 │
│ │丁○○:沒有上過法庭會怕。 │
│ │甲○○:聽:地方法院跟我們那天去地檢署一樣啦,他只是一個叫偵,一│
│ │ 個叫偵查。 │
│ │丁○○妻:對。 │
│ │甲○○:地檢署叫偵查庭。 │
│ │丁○○妻:法院是判啦。 │
│ │甲○○:那個法院都跟我們那個一模一樣的地方啦,都是一樣都是一樣。│
│ │丁○○妻:法院最後是判決的啦。 │
│ │甲○○:那個進去那個第幾庭、第幾庭,都跟我們那天去地檢署一樣。只│
│ │ 是他是一個地檢署偵查庭,一個是地方法院齁。法院他因為這個│
│ │ 案件還,因為你這個案件,我們都早就已經問過了,那個四維路│
│ │ 那個你們原住民那個律師。 │
│ │丁○○:嗯。 │
│ │甲○○:唉,這個案件還不是這樣子,只是他要罰,他就是一直咬著行政│
│ │ 法嘛,就是你違反行政作業程序嘛,就是你是具有原住民身分,│
│ │ 但是你沒有合法去申請。行政法,它不適用,我還特別問他,它│
│ │ 不適用槍砲彈藥管制條例喔,不適用齁。只要你有原住民身分,│
│ │ 你就不適用於槍砲彈藥管制條例喔。 │
│ │丁○○妻:聽不懂。 │
│ │甲○○:沒有啦,就是。 │
│ │丁○○:太複雜了。 │
│ │甲○○:我上一下廁所,廁所在哪裡? │
│ │丁○○:大自然。在那個貨櫃那邊,那個旁邊那邊。 │
│ │( 甲○○上完廁所後回坐) │
│ │甲○○:你不要想那麼多啦,那天你看那天你看我們去地檢署第二庭,有│
│ │ 沒有偵查庭結束了結案嘛。 │
│ │丁○○:嗯。 │
│ │甲○○:檢察官是跟你講好啦,那就沒事了齁,對不對,本來就是這樣子│
│ │ 。因為你本身就具有,你看你筆錄他為什麼要特別註明你有沒有│
│ │ 原住民身分。 │
│ │丁○○:嗯。 │
│ │甲○○:對不對,因為你有原住民身分跟平地人是不一樣,判決不一樣的│
│ │ 。平地人沒有擁有槍、獵槍的那個權利。所以他,我那天收到那│
│ │ 張傳票我打電話問書記官。不是,書記官打電話給我。他說我有│
│ │ 沒有收到傳票,他要寄到桃園欸,寄兩三個地方欸,因為我的戶│
│ │ 籍在桃園。 │
│ │丁○○:喔。 │
│ │甲○○:但是我通訊地址是在這邊,他又打電話給我,他說李先生你有沒│
│ │ 有收到17號的傳票,我說有啊。我說請問一下書記官,這個東西│
│ │ 不是已經地檢署判定不起訴了嗎?他說有有有。他說那個丁○○│
│ │ 的部分,他還是行政法有被起訴,就是他違反行政作業程序。喔│
│ │ ,我說那個就是沒有登記,他說對,他說我們還是要釐清,所以│
│ │ 我們最後我們要判決的時候還是要把這個東西釐清,因為地檢署│
│ │ 送過來的東西還是一樣。所以你為什麼地檢署我們會收到不起訴│
│ │ 處分書,因為你沒有刑事啦,你已經沒有刑事案件,地檢署是他│
│ │ 要針對刑事案件起訴,如果你今天是違反槍砲,他就不用送法院│
│ │ 了,他地檢署那邊就直接起訴了,因為是刑事案件。那我們現在│
│ │ 就是違反行政法,行政法就是等於說國家不規定的,你原住民身│
│ │ 分你要去登記獵槍,你沒有登記那就是罰款。對啊,行政法沒有│
│ │ 在關人的。對啊,行政法就是這樣易科罰金。以前那個誰被還不│
│ │ 是一樣,被罰那個,那個誰好幾個案件,但是還是可以提出抗告│
│ │ 啦,但是有時候你說罰這東西罰這一點點錢再去提出抗告,你在│
│ │ 那邊跟他格,划不來。嘿啊。像你看潘○○那次他們不是去打獵│
│ │ ,我不是跟你講嗎?欸他們拿的是散彈槍欸。就你們看,圍圍圍│
│ │ 到最後,現在警政署都被擋預算了。那天潘○○也有去啊,開座│
│ │ 談會的時候也有去啊,很多喔,那個排灣族他們也有去。喔你那│
│ │ 天,他已經有開過第一次了喔,你在地方法院。 │
│ │丁○○:嗯嗯。 │
│ │甲○○:啊他怎麼問你。 │
│ │丁○○:我忘了啦。我迷迷糊糊的。 │
│ │甲○○:蛤。 │
│ │丁○○:他怎麼問,我也搞不清楚了。 │
│ │甲○○:啊他說那個槍是你自己做的嗎? │
│ │丁○○:對啊。 │
│ │甲○○:嘿啊,你就跟他講對啊我自己做這樣子。 │
│ │丁○○:嗯。 │
│ │甲○○:啊然後哩,他有沒有對那個細部機件一直在問你這樣子? │
│ │丁○○:沒有。 │
│ │甲○○:沒有。對啊,他又不會啦。我跟你講,你不要去。我們不要庸人│
│ │ 自擾說我這個機件是什麼車床、什麼加工、什麼東西,他不會問│
│ │ 你這些啦,他不會啦。對了,就我們就是我就跟你講最壞的打算│
│ │ ,他就是行政裁罰就是罰錢違反行政法啊。那天我有幫你去問那│
│ │ 個書記官,書記官就問。你不用緊張啦,跟我們當初,喔我們開│
│ │ 第一庭的時候我們兩個多緊張,你知道嗎?還好他聰明捏,他之│
│ │ 前有講說那個什麼那個槍是到我的玩具店去買的,啊然後檢察官│
│ │ 開第一庭,我也跟他講有,有的槍是跟我買的齁,我也指認,我│
│ │ 說有啊,我有賣他玩具槍。結果後來那個我們兩個第一庭開,第│
│ │ 一庭開也沒有什麼結果。啊然後第二庭在開的時候,還要再重新│
│ │ 再問,那時候還好我帶那隻去,給他做比對。齁第二庭開得更快│
│ │ ,有沒有,第二庭不是開得更快,喔還在那邊講:欸李先生喔,│
│ │ 你這樣帶來讓我本席齁比較好對,好做比對,讓我們照個相,這│
│ │ 樣子啊。沒有像偵查隊講的那些,那個上次移送你那個隊長不是│
│ │ 調大武了,江議員還不放他過,江議員說他一定要被調制服,他│
│ │ 才心甘情願。 │
│ │丁○○:他調制服喔。 │
│ │甲○○:調制服他就沒有,他以後就不能做刑警了捏。 │
│ │丁○○:不就每天都要巡邏囉。 │
│ │甲○○:對啊,他都當所長啊要去巡邏。啊因為他一直想拚兩線四,啊然│
│ │ 後欸兩線三、兩線三,他一直想拚兩線三啊。他其實他的人有不│
│ │ 錯,他跟林○○是同學,結果那天為了潘○○被抓他們在東河被│
│ │ 抓的事情,潘○○打那個誰、林○○打電話給他喔,那個隊長他│
│ │ 不接捏。啊所以林○○火大,好,沒關係,我跟你講你也不理我│
│ │ ,那不打了,他就不管這件事情了。結果事情發酵啦。他們就去│
│ │ 縣政府圍啊抗議啊,所以現在原住民基準法裡面就是保護原住民│
│ │ ,就是說以後凡是有祭典獵祭有申請過了,以後絕對不可以在獵│
│ │ 祭典當中,就算他違反作業規定,也不可以在祭典中就直接以現│
│ │ 行犯逮捕。那天鄭添財已經有講囉,他說你這樣子不尊重原住民│
│ │ 的權益,也不尊重我們傳統祭典。嘿阿,那天局長,你知道嗎?│
│ │ 開完會擺了七桌捏,在那個哪邊、那個三葉餐廳那邊擺了七桌,│
│ │ 他為什麼?他就是因為署長、那是警政署出的錢,因為鄭添財委│
│ │ 員要擋警政署的預算,八千多萬欸。他們局長,欸那個警政署署│
│ │ 長一直跟局長講,給我好好把政府原料(?)用到好欸。所以我│
│ │ 說那個東西不是問題啦。你別怕啦,我們到時候因為你第一個你│
│ │ 本身合乎情理法的,你是原住民身分,我只是沒有按照行政作業│
│ │ 程序去申請獵槍而已。 │
│ │丁○○:嗯嗯嗯。 │
│ │甲○○:你知道現在總共有幾枝出來了嗎,你知道嗎?八枝,都有烙印。│
│ │ 所以你不要緊張啦,不要。 │
│ │丁○○:聽老闆這麼說會放心。 │
│ │甲○○:不是,我不,我從頭到尾也沒有害你啊。我哪一次有說你去擔就│
│ │ 好了,啊死死你,不用。我跟你講的事情,都是我們有碰過的案│
│ │ 例,所以你不要緊張啦。我們,因為我一開始不是跟你講,原住│
│ │ 民法他有保障我們有獵槍,但是今天因為我們的作業程序沒有按│
│ │ 照他們的符合標準,就跟你騎摩托車一樣啊,我沒有駕照我也可│
│ │ 以騎啊,怎麼不可以騎啊,被抓到就開罰單嘛無照駕駛,他會抓│
│ │ 你去關嘛?不會啦。那天那個傳票來,我也是給江議員看,江議│
│ │ 員說他們就是他們這些法院齁,就是一直在那邊繞圈圈啊,就原│
│ │ 住民身分你還要那個。法都已經立,都已經行政院都已經公告命│
│ │ 令了都已經出來了,那天不是全國40幾位地檢署檢察官,在香蘭│
│ │ 從香蘭開始然後到達魯瑪克,然後到利嘉林道,到初鹿部落,去│
│ │ 體驗原住民怎麼打獵,告訴他們怎麼打獵、傳統的祭典。齁那個│
│ │ 檢察官總共一個月的時間跑這四個部落,每個部落好像七天還是│
│ │ 八天,然後跟他們去那個。 │
│ │丁○○妻:那不就累死了。 │
│ │甲○○:不是,這個就是怎麼樣齁。鄭添財要求法務部,他說你一定要給│
│ │ 我做這個東西,為什麼不然你一天到晚在騷擾我們原住民。啊傳│
│ │ 統祭一半,人家去打獵,你們就把人家抓回來以現行犯逮捕,是│
│ │ 按照原住民基準法裡面是違反哪一條行政法你告訴我。所以那個│
│ │ 隊長就被調,調到大武分局,所以他們一直在保護那個隊長。啊│
│ │ 江議員說不可能,跟林○○兩個都說不可能,我們族人只要沒有│
│ │ 意見,我就沒有意見,但是我們族人。 │
│ │丁○○妻:啊那個隊長不是也是原住民嗎? │
│ │甲○○:誰。 │
│ │丁○○妻:那隊長不是原住民嗎? │
│ │丁○○:不是。 │
│ │甲○○:侯○○是平地人,但是他太太好像有原住民的近親,而且還是胡│
│ │ ○○的那個胡○○的姐姐要叫阿姨還是什麼的。結果胡○○一直│
│ │ 替他護航啊,胡○○本來就是警察啊,他就一直替他護航啊。結│
│ │ 果江議員說,他說欸同學我告訴你喔,你再替他護航,沒有關係│
│ │ 啊,以後你提的法案我都不給你審,我跟你講。 │
│ │丁○○妻:嗯。 │
│ │( 丁○○上廁所) │
│ │甲○○:嘿啊,趕快啦法院給他判一判也好啦,行政法該罰的該罰一罰的│
│ │ 就那個啦。 │
│ │丁○○妻:對啊,啊不然好煩喔。 . │
│ │甲○○:對啊,也是這樣子。 │
│ │丁○○妻:欸一年了捏。 │
│ │甲○○:對啊。一年。呵呵,我以前為了那個什麼侵占的那個齁,我本來│
│ │ 要告他啊,過了兩年多我本來要告他那個,因為誰也不想去法院│
│ │ ,叫我去法院我也不喜歡去啊,我本來要告他誣告捏,因為那時│
│ │ 候已經地檢署,因為誣告是屬於、欸沒有,侵占是屬於刑事案件│
│ │ 。那在地檢署那邊也結果我去,就開第二庭一樣啊,那個檢察官│
│ │ 就說、就跟我告我的那個人說,他說你有問題喔,他說李先生侵│
│ │ 占你這台卡車,他說當初是他幫你贖回來的呢,這邊都有記。你│
│ │ 看他給我的單據這邊我們一本嘛,我們影印的都給檢察官( 被 │
│ │ 告回座)。你看他這些水單全部都在這邊,包含保養廠的還有監│
│ │ 理站的過戶費用,還有這個車體的改造這邊要符合那個他的他去│
│ │ 驗車嘛,對不對,我光這樣花了將近快20萬,還有他之前那個靠│
│ │ 行、台北的靠行,雖然車子在台東,但是他台北、他掛台北的牌│
│ │ 啊,因為他沒有公司行號啊。他個體戶、私人戶不能擁有不能買│
│ │ 貨車啊,啊小發財可以啦,不能買大貨車啊,像15噸啊。結果後│
│ │ 來我就幫他弄,他就告我,我結果我跟他翻臉,我說你這樣子好│
│ │ 了,你25萬還我,好,這些錢還給我,我車子還你,我就把車開│
│ │ 走了,開到那個仁和安養院去藏啊。齁他找不到車捏,所以齁找│
│ │ 找找找不到的時候,他也有透過朋友來跟我講還跑去跟議長講欸│
│ │ ,叫議長來跟我講欸。我說議長,你看甲○○怎麼會為了區區25│
│ │ 萬去卡人家油嘛?我想說不是啦,你們中間一定有糾紛嘛,我說│
│ │ 對,這就是糾紛,我說沒有關係,議長你知道就好,我只能這樣│
│ │ 跟你解釋。齁我說今天很簡單,欠錢欠債還錢嘛,你還我,車還│
│ │ 你嘛,天經地義的事情嘛。你告我我也不怕你告啦。你知道我還│
│ │ 被檢察官念欸,檢察官說啊你現在車子捏?我說我還給他了。啊│
│ │ 你為什麼要還給他,你不怕他不還你錢嗎?檢察官還。呵呵呵,│
│ │ 那個是誰你知道嗎?那個檢察官是劉檢,胖胖那個女的,後來被│
│ │ 法務部調走了。啊後來好像不曉得是幹嘛,就被人家到那個什麼│
│ │ 監察院去檢舉她。不用在那邊擔心那個的啦,刑事的部份我們都│
│ │ 已經釐清了,最重要刑事的部份,那個地檢署就已經就己經不起│
│ │ 訴了齁,對不對,我們現在卡到的是行政、行政法而已啊。如果│
│ │ 我跟你講,如果地檢署那邊有被起訴,那就刑事案件,那就有案│
│ │ 底了,那個就『會花』(台語。火熄指完蛋之意),你刑事有收│
│ │ 到不起訴了嗎,對不對,那你們就不用再緊張,只是就像你老婆│
│ │ 講很煩吶。 │
│ │丁○○妻:對啊。上個班做個事都。 │
│ │甲○○:你們那個市公所的那個清潔隊真的有夠那個囉嗦的,我那天不是│
│ │ 叫小孩帶麻袋的東西丟在你們垃圾車嗎。 │
│ │丁○○:嗯。 │
│ │甲○○:我那個樓上裝修啊,結果裝修有一些那個地板的那個PU,我們把│
│ │ 它撕掉,他不收那個。我跟你講喔,你那麼多東西不能,我說沒│
│ │ 關係啦大哥,我分兩、三次丟好不好。他說不行,這次丟完下次│
│ │ 就不准丟了。我想說啊。 │
│ │丁○○妻:沒有在分類的蛤。 │
│ │甲○○:我也不知道PU怎麼樣分類,我也不曉得你要問他,他專業的,呵│
│ │ 呵呵。 │
│ │丁○○:那個不能回收。 │
│ │甲○○:結果後來我老婆就說,欸那個我們拿去太平那邊好了,你朋友那│
│ │ 邊不是有。唉好啦,他也睜一眼閉一隻眼。欸不過許文獻也不錯│
│ │ 捏,還會幫你們辦慶生會捏,挖靠。 │
│ │丁○○:他人很好。 │
│ │甲○○:他年輕啊。他今天他又辦那個什麼溫泉的那個什麼活動。靠。我│
│ │ 那個。年輕人來找我,他說他連計劃都不會用什麼都不會用。我│
│ │ 就挖靠,啊他有本事去跟鄉長要要賴○○的工程。那天我辦漆彈│
│ │ 在三月份鄉長也有去啊,鄉長說很不爽欸,他說他媽我們還槁不│
│ │ 清楚狀況就被打下來了。我說鄉長沒關係啦,下次你辦嘛、你辦│
│ │ 嘛,對不對,你看你要怎麼樣我都挺你嘛。我還是跟你講那個。│
│ │丁○○:嗯。 │
│ │甲○○:你等到裁決書下來,罰錢的時候該繳的時候你跟我講齁,把那個│
│ │ 書拿來給我們,就一人一半啦,我就給你。好不好。 │
│ │丁○○:好。 │
│ │甲○○:就這樣子啦。 │
│ │丁○○:好。 │
│ │甲○○:嘿阿,不要想那麼多啦。 │
│ │丁○○:嗯。 │
│ │甲○○:唉呦,那個都已經看的太多啦,這樣子今天以後可能就睡得比較│
│ │ 好了。 │
│ │丁○○:哼哼。 │
│ │甲○○:不會啦,因為你那個上次地檢署那個給我的時候,我就拿去給那│
│ │ 個律師啊、那個金峰鄉的律師,他就說這個沒有關係嘛,你就把│
│ │ 該釐清的釐清,齁該釐清的釐清就好了嘛,這個也沒有什麼。你│
│ │ 販賣的就是販賣玩具槍,那他就是自製獵槍的部份,就這樣子就│
│ │ 這樣釐清就好了啊,地檢署那邊他應該也不會再刁難你們啊。對│
│ │ 啊,後來他就跟我這樣子講,我就說喔好好好。我就說那律師那│
│ │ 我就再跟你。不要相信警察的話啦。他們都不是什麼好東西啦,│
│ │ 騙你那時候騙你把你講的騙到這樣子,你那個我跟你講,你好好│
│ │ 老實講,到時候你連工作都沒有囉、怎樣怎樣怎樣,惡劣到極點│
│ │ 有這麼嚴重嘛。好啦,你們早點休息啦。 │
│ │丁○○、丁○○妻:好啦,謝謝蛤。 │
│ │甲○○:那我們就17號啦齁。 │
│ │丁○○:好。 │
│ │甲○○:解決、解決。 │
│ │丁○○:謝謝。 │
│ │甲○○:他應該也是開這一庭也就沒了啦,他是行政法,他很快就結案了│
│ │ 。只是在那邊在那邊那個啦,0K啦。 │
│ │丁○○:好好好。謝謝蛤。 │
│ │( 甲○○離開) │
│ │( 錄影結束,錄影時間共計32分14秒) │
├──┼────────────────────────────────┤
│3 │甲○○於104 年7 月14日21時50分許至丁○○住處討論本案之錄影(音)│
│ │文 │
│ │(狗叫聲) │
│ │甲○○:剛下班喔。 │
│ │丁○○:嘿啊。 │
│ │甲○○:門怎麼關著? │
│ │丁○○:在開瓦斯爐。 │
│ │甲○○:怎樣? │
│ │丁○○:瓦斯爐啦,門關起來。 │
│ │甲○○:喔,那個也是你們親戚喔? │
│ │丁○○:哪個? │
│ │甲○○:前面那一戶。 │
│ │丁○○:我大哥。 │
│ │甲○○:喔你大哥,這個整片都是你爸爸留下來的喔? │
│ │丁○○:這個,對。 │
│ │甲○○:啊他這個是算建地嗎,還是農地? │
│ │丁○○:這個是建地。 │
│ │甲○○:喔,欸啊你現在問題到底怎麼樣,你跟我講沒關係啦,我再跟你│
│ │ 講。 │
│ │丁○○:不是,我怕那個什麼。 │
│ │甲○○:你上次去的時候他怎麼問你,你跟我講,上次去地方法院。 │
│ │丁○○:不是,我是怕萬一在問那個空氣槍怎麼改的時候,我怕我上次在│
│ │ 地檢署怎麼講的我也忘了,到時候他萬一重複,你不對不是這樣│
│ │ 講。 │
│ │甲○○:不是,他不會問你這樣怎麼改,因為我們到地檢署他也沒問你怎│
│ │ 麼改。有嗎,他說你怎麼改的這樣子,你就說你拿,啊你怎麼講│
│ │ 那時候怎麼講。 │
│ │丁○○:我也忘了,那個時候你教我講那個我也忘了,太久了。 │
│ │甲○○:我那時候根本就沒教你,我只跟你講過,我說我就拿一般的電鑽│
│ │ 啊,對不對然後電焊機啊然後砂輪機就這樣。 │
│ │丁○○:喔,那個時候是這樣講。 │
│ │甲○○:對啊,就這樣子。 │
│ │丁○○:我也忘了那個時候講,我怕很怕說,問我的時候我怕會。 │
│ │甲○○:他不會啦,他也有看地檢署的筆錄,他現在已經把地檢署的筆錄│
│ │ 丟在一邊了,為什麼? │
│ │丁○○:嗯。 │
│ │甲○○:因為地檢署那邊已經結案了,我那天不是跟你講。 │
│ │丁○○:嗯。 │
│ │甲○○:他已經結案了,結案就是刑事的部分我們兩個都已經沒有了,都│
│ │ 已經結案了,他現在針對的是你行政法的部分,他要追訴那個行│
│ │ 政法就是你沒有合法去申請,這個。 │
│ │丁○○:他是在追那個喜得釘的啦。 │
│ │甲○○:對,不是不是,行政法就是你的獵槍,你按照原住民的行政法是│
│ │ ,你的獵槍要經過申請嘛對不對,但是你現在你的獵槍你沒有經│
│ │ 過申請就是違反行政法,他是行政法。現在法律有三種,有一個│
│ │ 民事、行政跟刑事,那刑事的部份我們已經沒有了,啊這個不可│
│ │ 能是民事案件嘛,對不對。啊然後現在就是行政法他要追行政法│
│ │ ,就是你沒有按照行政作業程序去申請這把槍,那他要起訴你,│
│ │ 啊起訴你就是,我都幫你問過了,議員也幫你問了,律師也都幫│
│ │ 你問了,他說這個他會轉交給台東縣警察局行政科去做罰款,你│
│ │ 知道嗎? │
│ │丁○○:可是,你像那個公辯律師說,你這個很像是有刑事案件。 │
│ │甲○○:刑事就已經不起訴處分書了啊。 │
│ │丁○○:可是他說你那個兩把槍,一個空氣搶跟喜得釘兩個有,他說有。│
│ │甲○○:那個已經,你是原住民身分,他已經都已經。那我問你那你收到│
│ │ 地檢署不起訴書有沒有?有沒有收到? │
│ │丁○○:不是,可是有收。 │
│ │甲○○:那你地檢署那個給我看。 │
│ │丁○○:我也不知道擺去哪裡了。 │
│ │甲○○:對啊,那個就是不起訴處分書,你跟我都各一份。 │
│ │丁○○:可是法院怎麼又寄過來。 │
│ │甲○○:法院那個我就跟你講他是行政法的部分,就是他還要追訴行政法│
│ │ 。 │
│ │丁○○:就是那個兩把槍,他說那個有起訴。 │
│ │甲○○:對啊,就是因為你這兩把槍沒有按照行政作業程序嘛,齁他不可│
│ │ 能用槍砲彈藥管制條例給你移送喔,為什麼?不可能。為什麼因│
│ │ 為你是原住民身分,你就不適用於槍砲彈藥管制條例,你不要認│
│ │ 為我現在跟你講的是隨便跟你講,我是依法有據跟你講的的捏,│
│ │ 對不對。因為那個原住民齁,他已經他那個已經獵槍自製獵槍已│
│ │ 經除罪化了你知不知道。那個去年就已經頒定了,你看這幾個獵│
│ │ 祭還有什麼,我問你那一天如果照道理講你說有違法,潘○○那│
│ │ 天帶那幾把獵槍都是沒有違法,散彈槍啊他怎麼可以他怎麼可以│
│ │ 帶散彈槍,對不對你看那個案子他們有沒有被起訴,沒有被起訴│
│ │ 啊對不對,所以我一直跟你講你不要去煩惱那些,我們那天開庭│
│ │ 就是一樣在地檢署一樣這樣子講供詞,他說這個槍是不是你改的│
│ │ 是你改的你就說欸對,齁因為為什麼,我今天不起訴不是說叫你│
│ │ 全部擔這個責任,是因為你原住民的身分本來就有自製獵槍的內│
│ │ 容,只是你沒有按照行政法,他現在要追訴這個行政法,照道理│
│ │ 講是可以不必了,但是他們就是要把這個案子通通結交一定要用│
│ │ 行政法起訴你,行政法起訴你齁,你不要怕工作丟掉沒這麼嚴重│
│ │ 啦,你知道我去問律師,律師說要判刑一年八個月以上褫奪公權│
│ │ ,才有辦法,你才沒有工作。對啊,像判刑一年八個月以下的那│
│ │ 個都不用關你知道嗎,那個都可以判緩刑還是什麼東西,而且你│
│ │ 這個根本就,我才好笑,你那個跟這個扯太遠了啦,對不對。我│
│ │ 就跟你講說,告訴你耀宗我最後一次跟你講,你要趕快把這個案│
│ │ 子結掉,就是我們按照我跟你講這個樣子,他用行政法我們罰錢│
│ │ ,我就已經跟你講我們一人一半幫你去負擔,那你如果說再去更│
│ │ 改口供,再去沒有像地檢署,那更嚴重,而且一直拖一直拖一直│
│ │ 拖會越拖越久,這個案子會越拖越久,我敢跟你保證絕對是這樣│
│ │ 子,因為他再從新再開啟的時候很麻煩,所以我就跟你講說我們│
│ │ 的供詞就跟地檢署去的時候一樣,啊你怎麼改,你就說我家裡就│
│ │ 有一些簡單的工具啊,砂輪機、電鑽啊、鑽床還有電焊機啊,我│
│ │ 們就這樣子啊,對啊。 │
│ │丁○○:那個是在講我們喜得釘怎麼弄,我那天你跟我講我會了。可是現│
│ │ 在空氣槍他說怎麼弄我說。 │
│ │甲○○:就跟他講說彈簧換一換,壓力就很強了,就這樣子而已。對啊你│
│ │ 說我去模型店買回來,我就把彈簧換一換空氣槍。我跟你講我們│
│ │ 現在講的到時候都用不到,你看我們開兩次庭對不對,我們想的│
│ │ 本來也想的很複雜對不對,在那邊我們在那個在外面討論本來不│
│ │ 是想的很複雜,事實上檢察官根本就沒有那個,我們想太多了對│
│ │ 不對。所以你看地檢署那邊刑事案件的,刑事案件就是他要幫你│
│ │ 送槍砲彈藥管制條例,也不起訴啦,不起訴啦,因為為什麼他不│
│ │ 起訴書我也收到,你也收到,我們兩個都收到啦,因為我們兩個│
│ │ 同時都是被告啊。 │
│ │丁○○:因為那個公辯講的很嚴重啊。 │
│ │甲○○:哪個公辯人講的? │
│ │丁○○:就是法院那個,我們原住民那個公辯的律師,你這個要判刑。 │
│ │甲○○:怎麼樣判刑。 │
│ │丁○○:他說你這個是。 │
│ │甲○○:他怎麼講跟你講,你跟我講。 │
│ │丁○○:你這個是你自己改造的要判刑。 │
│ │甲○○:他在害驚你(台語)。他在嚇你。那我問你,他如果,你用什麼│
│ │ 法判刑,我原住民身分你用什麼法判刑,你告訴我你用什麼法判│
│ │ 刑。 │
│ │丁○○:他說你沒有去山上打獵,也沒有傳承文化什麼的,你只是打靶紙│
│ │ ,如果你今天如果你是有去山上打的話,那個可能是文化、祭典│
│ │ 。 │
│ │甲○○:沒有,沒有,沒有,不是這樣子的,法律不是這樣子規定的。我│
│ │ 是有原民身分,有沒有打獵是我現在沒有打獵,但是我退休要去│
│ │ 打獵啊,對不對,你沒有界定我說我到底哪時候,原住民自製獵│
│ │ 槍當初也沒有這條規定啊,那是他講的,那是他講的,你不要被│
│ │ 他的言辭給撼動了,你不要給撼動了。你說我先在家裡練習啊我│
│ │ 才有機會上去打獵啊對不對,啊打獵也不一定說現在不打以後就│
│ │ 不打啊,對不對,是不是這樣子。我現在講這樣子合情合理嘛。│
│ │ 我只要具有原民身分,我就是可以申請上山狩獵啊,但是我不一│
│ │ 定哪時候狩獵。只是你抓到的同時我跟你講我先買這把槍在家裡│
│ │ 練習,對不對,是不是這樣子,對不對。你也他講說你在家裡練│
│ │ 習嘛,對不對。那我就在家裡練習,啊等到有一天,因為我們,│
│ │ 你要跟解釋說我當初這樣子的供詞是因為我們這個部落還沒成立│
│ │ 聚落,還沒有成立部落還沒有登記,那我們現在這部落已經有成│
│ │ 立了、已經有成立了,那而且也在最近成立了,今年就有豐年祭│
│ │ 嘛對不對,你們就有辦豐年祭那個也是事實啊對不對,我沒有騙│
│ │ 你法官啊對不對,那以後我們就按照狩獵的相關作業規定去作申│
│ │ 請對不對,嘿啊對不對。我今天竟然被你查獲我明天也還會去做│
│ │ 一把因為我有原住民身分,我明天也還會,但是我會去申請,我│
│ │ 會按照自製獵槍原住民自製獵槍,我現在這樣子講你聽的懂嗎?│
│ │ ok啦就這樣子。所以你不用去管他那麼多,我覺得那一個刑事庭│
│ │ 的那一個答辯官他也太扯了,他今天會跟你講這個在害驚(台語│
│ │ )你,就跟那個偵查隊那個一樣,那個偵查員在害驚(台語)你│
│ │ 。我講難聽一點啦,你管我現在有沒有上山打獵,我在家裡練習│
│ │ 也可以啊對不對,法律沒有規定說我不能練習啊,對不對是不是│
│ │ 這樣子。他搞不好跟偵查隊都有聯繫,故意要栽贓,但是我跟你│
│ │ 講啦栽不了贓啦,因為為什麼?我去上一下廁所。(甲○○上廁 │
│ │ 所後返回)耀宗我問你啦,你上一次去那個地方法院,你有去 │
│ │ 過了嗎?你不是去過了。 │
│ │丁○○:對啊。 │
│ │甲○○:啊你怎麼跟他講,你跟我講一遍你怎麼跟他講,他的問題你怎麼│
│ │ 跟他講。 │
│ │丁○○:他問我說。 │
│ │甲○○:那個槍都你做的嗎? │
│ │丁○○:對啊。 │
│ │甲○○:這樣子喔,啊你怎麼跟他講。 │
│ │丁○○:啊你怎麼做,我不知道怎麼做啊。 │
│ │甲○○:你就跟他講說你不知道怎麼做的,嘿喔。 │
│ │丁○○:我傻眼了啊,因為我怕我講錯話啊。 │
│ │甲○○:啊所以,啊那他問你說那個槍是不是你做的你怎麼講。 │
│ │丁○○:老實跟你講,我跟他講說不懂。 │
│ │甲○○:你就說你不懂這樣子,所以你就越來越把事情弄複雜啦,我跟你│
│ │ 講簡單的事情你不要,趕快處理掉你就不要。 │
│ │丁○○:因為那天那個律師跟我講你這個罪很重。 │
│ │甲○○:你不要去聽他這些啦,你不要去聽他這些,因為這個都有案例了│
│ │ ,我們都已經跟你講有案例了,你跟他講說你都不懂喔。 │
│ │丁○○:嗯。 │
│ │甲○○:你看你在地檢署都已經承認自己做的。 │
│ │丁○○:就是那個律師跟我講很嚴重。 │
│ │甲○○:你不要,我跟你講你常常都是、都是,你看你上次去地,你上次│
│ │ 我跟你講的時候你去偵查隊做筆錄你也是緊張的要死說,他說跟│
│ │ 你,你不要去給他們,撼動你自己想講什麼東西,對不對。 │
│ │丁○○:因為我不懂這個東西,所以會緊張嘛。 │
│ │甲○○:不是,你,地檢署那麼重要的庭我們都已經過了,啊你現在變成│
│ │ 你自己在拿繩子綁自己嘛,對不對。你在地檢署你知不知道你在│
│ │ 地檢署已經答辯都已經說、筆錄都已經承認你自己做的,啊你現│
│ │ 在到地方法院又推一個說你不懂,你這樣子模棱兩可,你這樣子│
│ │ 給自己找麻煩欸你知道嗎。到最後他會,我跟你講到最後會越搞│
│ │ 越麻煩,就是我剛跟你講得越搞越麻煩,格買料(台語、說不完│
│ │ )。嘿啊。你看上次我問你,你也不講啊,現在才來跟我講這個│
│ │ 。我一直在幫你啊,你都不領我的情也認為說我跟你講的都在害│
│ │ 你,我也沒辦法幫你了。那沒關係啦,那我跟你講禮拜五,我們│
│ │ 去就是看你有你的想法,你就講你的想法,我有我的想法,就講│
│ │ 我的想法,嘿啊,你這樣子我也沒辦法幫你啊真的,走到這步我│
│ │ 也沒辦法幫你啊。我就已經有很多的案例跟你講了,我現在就是│
│ │ 要幫你趕快把這個結束掉,啊你又本來那個洞已經填平了阿,你│
│ │ 又把洞又再挖大一點,然後他當然要開、重啟開啊,他搞不好又│
│ │ 會移回去地檢署欸。你都自己找自己麻煩我也沒辦法。當初地檢│
│ │ 署你就已經一口答應已經說你自己知道的阿然後用簡單的工具這│
│ │ 樣子,阿你現在你又跟他講我不懂我都不知道的,你幹嘛去聽那│
│ │ 個答辯律師在那邊去講那些有的沒有的對不對,你能代表你自己│
│ │ 不是答辯律師能代表你捏對不對,,啊你又給他講一講講一講。│
│ │ 我跟你講齁,他那天會問我,他如果說我你有沒有幫林耀宗謝耀│
│ │ 宗去改這把搶,我一定跟他講沒有,對不對嘿啊。我跟你講還有│
│ │ 一個方式就是怎麼樣,最後能救你的喔,我跟你講齁,你如果你│
│ │ 不要聽、不理我,那你就自己去答辯,我用我的答辯方式,我用│
│ │ 我自己的答辯方式,那我也不跟你討論,就這樣子而已。我跟你│
│ │ 講現在就是他如果說他再問你,他說啊你對這個都不懂齁,那這│
│ │ 個槍李先生也說沒幫你改,那你是怎麼弄的?怎麼會這樣子?你│
│ │ 要怎麼講?譬如說齁,空氣槍的部分啊你要怎麼用,你要怎麼講│
│ │ 。 │
│ │丁○○:我就是在頭痛這個問題啊,才會找你商量。 │
│ │甲○○:所以你都不是。所以你都把問題一直造問題出來,你知道嗎。本│
│ │ 來沒有事的,就像我們地檢署一樣,為什麼越少問題越好為什麼│
│ │ ,就跟地檢署一樣,檢察官不是最後一庭開,林耀宗那你現在承│
│ │ 認是你自己製造的? │
│ │丁○○:丁○○。 │
│ │甲○○:欸丁○○你承認你自己製造?是,那就結案啦就這樣子。我也沒│
│ │ 有害你啊,不起訴處分書你也拿到啦,啊你去到那邊,變成說你│
│ │ 的供詞反覆他又要再重新在調查你知道嗎。 │
│ │丁○○:他是說那三把槍沒事。那個兩把槍:空氣槍跟喜得釘有事。 │
│ │甲○○:那個是本來就,那個本來警察局在刑,我們在地檢署他就有事了│
│ │ 啦,對不對,他本來就是針對地檢署那邊、那邊送驗的,警察局│
│ │ 送驗的。啊你看你就不管,你就照當初地檢署的講法,我們一條│
│ │ 、一致的言行就是按照當初地檢署的講法,就說我自己回去拿自│
│ │ 己弄一弄,用那個砂輪機啊、電焊機啦、鑽床啊,去鑽一鑽就OK│
│ │ 了加工一下,啊這個東西這個外表的這些壓力錶,這些外面都有│
│ │ 在賣啊,我就去外面買回來自己組裝。 │
│ │丁○○:就是空氣槍那個喔。 │
│ │甲○○:對啊就這樣子組裝,我就跟你講就這樣子,他頂多問到你這樣子│
│ │ 。再細部我會做啊我不曉得怎麼解釋,他不可能叫你做給他看啦│
│ │ ,不可能的事情啦。 │
│ │丁○○:要是萬一叫那個內行人,萬一他那天叫內行人。 │
│ │甲○○:你想太多了。他可以叫內行人你告訴我,這個可以預設立場的嗎│
│ │ ?這個這要栽贓捏,你知不知道。他們偵查隊之前查到空氣槍,│
│ │ 差一點點、可以過的,他叫我拿來改,我說不行我不能幫你改,│
│ │ 這個到時候連我都有事情捏,你查到他原本是什麼東西就是什麼│
│ │ 東西,就要移送,不能說叫我在幫你換一支彈簧,幫你改強一點│
│ │ ,然後讓他送過讓他定他的罪,我說不行這個不行喔。 │
│ │丁○○:變成你有事。 │
│ │甲○○:我跟他都有事情。 │
│ │丁○○:如果你幫他改的話你就有事了。 │
│ │甲○○:對,所以我就跟你講我們當初的供詞已經這樣子,在地檢署已經│
│ │ 講這樣子你就不要在翻供了。你現在叫翻供你知不知道,所以我│
│ │ 跟你講齁,我幫你的我最後一次能幫你的,我再跟你講。你把腦│
│ │ 袋放清楚我跟你講,啊他如果說你那天到庭來不是說什麼都不懂│
│ │ 嗎?你就說是,那個法官因為那天你問我說要怎麼改造,所以我│
│ │ 那天一時緊張我也不曉得要怎麼講,因為為什麼?因為我會改我│
│ │ 不會講。你就這樣子講我會改不會講。啊但是我後來回去想一想│
│ │ ,因為時間過了蠻好幾年了我回去想一想,我就去一些材料店買│
│ │ 壓力錶回來,然後把他組裝就這樣,然後就這樣就可以使用啦。│
│ │ 啊那你那個火藥勒?火藥的就是叫鐵工廠幫我去找一枝管子來 │
│ │ , 然後把它焊接這樣子,就這樣子焊接,就砂輪機,然後磨焊接│
│ │ ,然後用鑽頭鑽孔磨,啊就慢慢試、慢慢試就可以啦,在家裡試│
│ │ 就可以啦,就這樣試試試。我跟你講,就是這樣子只能這樣講,│
│ │ 你越是把他講得越複雜,他會威脅你喔,啊你當初講的不是這樣│
│ │ 子啊,但你說但是我後來回去想想確實就是這樣子、確實就是這│
│ │ 樣子。因為那麼多年了。你那天,因為我們不擅於、我們不走法│
│ │ 院。我心裡那天,你跟我這樣子講我有點怕,所以我回到家裡以│
│ │ 後我就想了一想,那我想說這一次就跟法官一五一十的把他講出│
│ │ 來,就是這樣子。因為那個高壓的空氣槍,我就是去買一些彈簧│
│ │ ,現成的那個材料店去五金行買一些彈簧,然後還有那個高壓的│
│ │ 那個壓力錶齁、調壓錶,然後把壓力增強,你就這講就好了,你│
│ │ 就這樣子講好了。他不會叫你改,什麼內行人,什麼叫內行人,│
│ │ 台東我內行,他叫我去嗎?你想我可能會跟他講嘛。我這個有牌│
│ │ 的我都不敢這樣跟他這樣講了,你怎麼想說。我講啦,台東哪一│
│ │ 個懂槍的還比我懂,你說那些警察懂槍嘛?不可能嘛。所以你不│
│ │ 要緊張,到了那天法院,我們就把他講好對不對。他在問你,你│
│ │ 就說那天後來我回去想想確定是這樣子,他會說供詞怎麼反反覆│
│ │ 覆,你說就是這個樣子,你就咬一個版本就是這個樣子。你說報│
│ │ 告法官,我只能跟你這樣子講,因為那天因為事隔太久了,說實│
│ │ 在的我記憶力也不太好,啊那一天我回去我也很緊張問我太太,│
│ │ 我太太就把來龍去脈再跟我講一遍,她說你平常自己在那邊愛玩│
│ │ 、在那邊摸那些東西對不對,而且他們那天他們來查的時候我也│
│ │ 有一些工具在這邊啊,對啊他們都有看到,偵查隊來這邊都有看│
│ │ 到。我跟你講我們就這樣講不要再節外生枝了好不好,不要再節│
│ │ 外生枝了,既使他跟你大聲,你也不要理他啦就是這樣子。他不│
│ │ 可能因為大聲就把你判定罪判刑,法律不是這樣玩的,法律不是│
│ │ 、法律是依法有據捏,有條文有據的,喔這個你放心我跟你講有│
│ │ 些事情齁,你如果說開偵查庭像地檢署開偵查庭,我那時候為什│
│ │ 麼那麼緊張跟你講,就是第一個我們最早的供詞是很重要的,所│
│ │ 以那時候我在緊張在外面跟你講,但事實上我們開、我們開第二│
│ │ 庭。 │
│ │丁○○:你說我們去開第二次那次喔。 │
│ │甲○○:對啊,我們開第二庭的時候,不是,有沒有,那檢察官也是很。│
│ │丁○○:你拿那個玩具槍、模型那個。 │
│ │甲○○:因為後來我想了律師也跟我講了,他說那你就帶一支去給他對比│
│ │ 。因為他對比,他依法有據,他就對比他才知道說什麼是改造、│
│ │ 什麼不是改造的,你當初賣他的行為就是照這件上。 │
│ │丁○○:萬一拿我們那個喜得釘跟那個什麼不一樣的。 │
│ │甲○○:你不要去想這些,我剛剛是不是有跟你講了,那絕對吻合的,你│
│ │ 說:啊我就按照這個形狀有沒有,我就鐵工廠去買一支管子來做│
│ │ 焊接,我家裡有電焊就用焊接這樣子,用鑽床這樣子,你就這樣│
│ │ 子講就好了。你說那個鐵管現在中空空心的鐵管,到鐵工廠都買│
│ │ 的到啊,我們切一截回來自己在磨一磨就可以啦,這個已經很詳│
│ │ 細了捏對不對,還有什麼更詳細,你說你在問我就不會啦,我不│
│ │ 會講可是我會做啊,我就是這樣子做啊。不可能啦,法官不可能│
│ │ 啦在那邊問你啦,如果會問你地檢署那麼會問的他早就問出了,│
│ │ 他早就不可能放過我們了,我這樣講你能接受齁,如果你是法官│
│ │ 你能接受嘛?我這樣子跟你說詞,對不對。你不能一直在那邊,│
│ │ 你不要去在乎他們用什麼言詞威脅你,我們的心就抓穩(台語)│
│ │ 。我去就是賣嘎哩休戰(台語。互戰之意),但是我態度很好喔│
│ │ 。報告法官那天齁,因為我第一次來法院比較緊張,啊然後其實│
│ │ 我們在地檢署開庭的時候,我們都已經講過,但是地檢署沒有問│
│ │ 的那麼詳細,啊如果法官你今天講的那麼詳細,那天因為我緊張│
│ │ ,我就跟你講說因為我會做我不會講,我會做我不會講,就這樣│
│ │ 子講就好了。啊後來我回去以後,因為事隔那麼多年,我就跟我│
│ │ 太太問說當初那個怎麼樣怎麼樣,後來我太太想起來才跟我講說│
│ │ 我到哪邊去買,到哪個五金行去買,到甲○○先生那邊去買一把│
│ │ 模型槍回來,齁買兩把模型槍回來,然後按照他那個形狀這樣子│
│ │ 去做更改。這樣穩拿啊,合情合理啊,對不對,跟我們所擁有的│
│ │ 罪證物是不會相差太多啊。今天法官要求你就是你兜不攏,你知│
│ │ 道嗎?你講一個東講一個西,他就會一直查你,那現在這個合情│
│ │ 合理,他到時候會威脅你,你亂講你那天來就不是這樣講,你說│
│ │ 你完全都不懂。你說報告法官:那天因為我突然你這樣問我也蠻│
│ │ 緊張的,因為我們說實在的,我們去地檢署開庭我只跟他講我自│
│ │ 己做的,就沒有解釋那麼多了,啊如果說你要問詳細的,那一天│
│ │ 我跟你在這邊開完庭以後,我回去也蠻傷腦筋的,因為那個槍都│
│ │ 已經送回來保管那麼久了,我一時也想不起來了,後來我就跟我│
│ │ 太太,一直問我太太就想起來了,因為那時候我們去買那些零件│
│ │ 的時候,我太太有跟我一起去,這樣就好。那你那把空氣槍麼改│
│ │ ?你說它就是我就是去材料店買一個調壓錶,調整壓力的,然後│
│ │ 又去甲○○先生那邊買一支大鋼瓶、齁大支的鋼瓶。你鋼瓶有沒│
│ │ 有查扣? │
│ │丁○○:很像都不見了,都被他們拿走了。 │
│ │甲○○:喔,都被他們拿走了。對,你就說你買一支大鋼瓶,去甲○○先│
│ │ 生那個玩具店去買一支大鋼瓶,然後到五金行去買一個調壓錶,│
│ │ 就把那個槍。 │
│ │丁○○:因為他問我去哪裡買。 │
│ │甲○○:沒關係,你不是已經講了嗎,你說鋼瓶在我這邊買的啊,壓力錶│
│ │ 是到那個賣那個錶的店去哪裡買,就這樣子就好了啊,那個錶到│
│ │ 處都有得買啦,對不對。 │
│ │丁○○:我還沒看過那種錶捏。 │
│ │甲○○:有啦,有啦。他不會問你在哪邊買的,你就大概就這樣子講啦。│
│ │ 如果他說到哪裡買的,你說那我再回去想一想看看,因為我事實│
│ │ 上那麼久了已經七、八年了我也想不起來了。對,你就這樣子,│
│ │ 不要跟他一個,不要造成他模稜兩可這樣子,嘿啊就跟他這樣子│
│ │ 講說,然後我們空氣槍然後再去五金行配那個彈簧,然後就裝上│
│ │ 去就可以使用了,壓力很強啦,我們是打木板的啊都很強啊,啊│
│ │ 所以我是想說放起來準備未來要去打獵。啊在過來就是說,你那│
│ │ 個火藥呢你怎麼改?你說我就到李、也是到甲○○先生那邊買一│
│ │ 模一樣的槍,我就想說他這個槍齁,形狀好像可以改我們的土製│
│ │ 獵槍,因為我朋友有很多土製獵搶,然後去看,然後我又到鐵工│
│ │ 廠去跟他買鐵管、買一支鐵管回來,然後鐵管我就回來用砂輪機│
│ │ 加工,然後還有鑽床給他鑽,這個都合情合理的,這個都土製的│
│ │ 啊範圍的啊。然後我就用電焊機把它焊一焊搶管,連接的地方焊│
│ │ 一焊。他不會再問你,因為他比我們還不懂,他再問你什麼你告│
│ │ 訴我,不可能啊,你說你的火藥在哪邊買,那個火藥喜得釘那個│
│ │ 五金行都有賣啊,現在台東到處五金行都有賣啊,那個火藥啊都│
│ │ 有賣,你不要跟他講彈殼喔,他們也沒問你彈殼對不對,你都不│
│ │ 用跟他講彈殼喔,你都不用跟他講彈殼。反正他沒問你,你就不│
│ │ 要講、不要再講。 │
│ │丁○○:你說那個彈殼。 │
│ │甲○○:你越描越黑。 │
│ │丁○○:黑黑那個彈殼。 │
│ │甲○○:對,你就不管,你就說就裝喜得釘火藥放鋼珠就可以打了。就這│
│ │ 樣子講啊,他問你就這樣子講啊。 │
│ │丁○○:萬一他拿那個出來對比這個東西在哪裡拿的,他會問說這個彈殼│
│ │ 是什麼東西? │
│ │甲○○:你跟他講說那個套桶齁。你要跟他講套桶,這樣就好了。 │
│ │丁○○:如果拿出來這是什麼東西。 │
│ │甲○○:對,你說那個是套桶就是放喜得釘火藥的套桶,這樣就好了。你│
│ │ 不要跟他講彈殼,跟他講套桶,知道嗎? │
│ │丁○○:如果是彈殼就不行喔。 │
│ │甲○○:不要講彈殼,我們就講套桶,你說那是放底火的套桶。也不會問│
│ │ 你這麼多啦,他對這個也不內行。那只是因為那天你的行為給他│
│ │ 哈(台語。嚇之意),然後他哈(台語。嚇之意)你,就認為說│
│ │ 這可能案情不是這樣子,他要再叫你翻供這樣子,你千萬不要中│
│ │ 了他的計我跟你講,嘿阿。我這邊更簡單,他問我的時候我一定│
│ │ 會跟他講,法官: 甲○○先生你有賣丁○○先生這個東西嗎?我│
│ │ 說有,這個模型槍他有跟我買兩支。啊他說那你有幫他改嗎?我│
│ │ 說沒有,我就跟他講沒有。那喜得釘那支呢?我說我不曉得。就│
│ │ 這樣子回答,因為我這邊越簡單你那邊越好答,為什麼因為他都│
│ │ 聽你的,我不要再講複雜了,講複雜你更難接,你知道嗎?然後│
│ │ 他一聽到啊沒有,他就會問你嘛。他就會像上次那樣問,那謝耀│
│ │ 宗先生啊,你不是那天我們開庭問你的時候,你說你都不會嗎?│
│ │ 你說報告法官,那天說實在的那天在法庭上我蠻緊張的,然後因│
│ │ 為年代已經久遠、蠻久遠了,而且我們到地檢署開庭的時候也都│
│ │ 、我也都已經承認了,那你現在這樣子突然問我也。你就說已經│
│ │ 年代久遠了。後來我跟我。因為我回去了以後,那天開完庭以後│
│ │ 回去了,我跟我太太在回顧以前的那個就是七八年前的事情,我│
│ │ 太太陸陸續續跟他做成了一個、做成了一個。那個我想說今天來│
│ │ 再跟你講一次,這樣子就好了。齁,你就跟他講說我就是那個空│
│ │ 氣槍的部份,我就去買一些錶、調壓錶,然後讓壓力能夠調整,│
│ │ 可以調整高一點這樣就好了。然後就去買彈簧,然後到甲○○先│
│ │ 生那邊買鋼瓶,買那個漆彈槍用的鋼瓶。 │
│ │丁○○:這些要跟他們講。 │
│ │甲○○:他會問你再講。 │
│ │丁○○:喔。 │
│ │甲○○:他要是不問你那麼詳細,你就不要講那麼詳細啊,對不對我們幹│
│ │ 嘛。 │
│ │ (錄影計33分12秒,因不明原因結束)。 │
│ │ (錄音檔案全程都未中斷。因丁○○先按錄音筆錄音,再設定手 │
│ │ 機錄影,所以錄音檔係33分31秒) │
│ │ 我是說他萬一問你這樣子,你就這樣子講給他聽對不對。啊如果│
│ │ 沒有,就像那天一樣,我們去地檢署沒有就沒有,就說我自己做│
│ │ 的啊,打死都自己做的啊,嘿阿。你只說你不懂,但是我不懂怎│
│ │ 麼樣去跟你表達,那意義很多。你說,因為你說,因為法官我會│
│ │ 做我不會講,你就這樣子講啊,你就說因為講我會講的牛頭不對│
│ │ 馬嘴,但是我會做我不會講。 │
│ │丁○○:弟。 │
│ │丁○○子:蛤? │
│ │丁○○:阿嬤晚上的藥有沒有吃了? │
│ │丁○○子:還沒吧。 │
│ │丁○○:那要去阿嬤,我岳母在生病。 │
│ │甲○○:那要帶小孩子去嗎?還是你要去?沒關係你去啊。 │
│ │丁○○:因為不是他配的藥。 │
│ │甲○○:好啊,那你去忙啊。 │
│ │丁○○:要不然我們家。 │
│ │甲○○:齁就這樣子。我跟你講你要保持一個他不管他怎麼樣講、在法庭│
│ │ 上怎麼樣講,你聽我的話他不可能把你定罪,絕對不可能把你定│
│ │ 罪,如果把你定罪,律師我來請我請一個抗告律師,我叫林長振│
│ │ 律師幫你告,我一定幫你抗告。嘿阿,絕對不可能。那你就按照│
│ │ ,如果說他問你,你那天不是說你都不懂,你說:報告法官那天│
│ │ 齁,我真的不曉得要怎麼跟你解釋,因為我會做我不會講,嘿阿│
│ │ 我不懂怎麼講。啊結果後來我回去了以後,跟我太太研究、研究│
│ │ 了半天,我太太才說你到哪邊去買什麼西我回來把它組裝起來,│
│ │ 因為那個都現成的組裝起來就可以用了。對啊,所以那個都是我│
│ │ 們自己組裝,那至於是不是改的我不知道,我只知道我把它組裝│
│ │ 起來就可以用了,就這樣子。然後勒,他說那火藥槍勒?啊火藥│
│ │ 槍我就去鐵工廠,跟這個槍就仿它這個一模一樣的結構啊,然後│
│ │ 就去鐵工廠買一支管子,然後去焊接啊,然後就去用浮濫打(日│
│ │ 語。砂輪機之意)去切那個切割,砂輪機去切啊,切一個形狀跟│
│ │ 他一模一樣的。打死我們都是這個供詞,不要再第二個版本了,│
│ │ 好不好。 │
│ │(甲○○離開) │
│ │(錄音結束,錄音時間共計38分24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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