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05,金重訴,1,2016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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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
(原96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
(原102年度他調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廷焜
選任辯護人 游孟輝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7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蕭廷焜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因睡眠呼吸中止症候群及鬱血性心衰竭症狀,經本院裁定於被告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惟被告業於民國105年5月25日死亡,有辯護人提出經醫師開具之死亡證明書1紙及除戶戶籍謄本1份(見本院105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卷第2、3頁)在卷可查,本院復依職權調取戶役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核閱無誤。

依據首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麗芳
法 官 黃瀞儀
法 官 蔡立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傳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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