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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 年度附民字第54號
原 告 王賜郎
被 告 曹智凱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5 年度簡字第136 號傷害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趙耘寧
法 官 吳宗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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