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05,附民緝,1,201611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緝字第1號
原 告 朱贇
被 告 温壬閔
上列被告等因105年度訴緝字第14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

惟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而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法院即應以其為不合法,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為駁回之判決。

四、本件原告固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度偵字第2128、3048號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為據,而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然經本院認定結果,上開被告所涉詐欺取財等罪嫌,並不及於原告受害部分之犯罪事實,是原告並非上列被告所涉刑事案件犯罪事實之被害人,原告就此對上列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即非適格之當事人,依上揭規定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麗芳
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李彥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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