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06,原交易,27,201706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原交易字第2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美玉
被 告 陳賜忠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陳芬芬律師(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