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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原交易字第3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漢武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4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潘漢武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業於本院審理中死亡,而於民國105 年11月19日除戶,有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附於本院105 年度他調字第2 號卷內)。
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麗芳
法 官 徐晶純
法 官 朱貴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憲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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