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06,原交訴,9,20210708,5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原交訴字第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田琮仁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 11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田琮仁因肇事逃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復經本院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而後由司法院大法官議決作成釋字第777號解釋,再由立法院依上開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修正刑法第185條之4 。

該條文業於110 年5 月21日修正,並於同年月30日公布生效後,本院認為本案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奕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美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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