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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 年度原訴字第1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忠偉
選任辯護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蘇銘暉律師
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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