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06,東簡附民,1,2017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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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東簡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張可法
被 告 李政諺
陳慶浩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麗芳
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彥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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