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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政家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政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理 由受刑人蔡政家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共10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 所示之刑,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而附表編號4 所示之刑,係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3款之情形,茲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已於民國106 年3 月30日請求聲請人就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所提聲請狀1 份附卷可稽。
本件聲請人經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貴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憲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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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聲字第160號 蔡政家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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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
│號│ │ │ ├────┬───┼───┬───┤
│ │ │ │ │法院、 │判決 │法院、│判決確│
│ │ │ │ │案號 │日期 │案號 │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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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毒品危│有期徒刑│104 年3 │本院104 │105年6│均同左│105年 │
│ │害防制│3年10月 │月7 日 │年度訴字│月30日│ │10月21│
│ │條例 │ │ │第118號 │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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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毒品危│有期徒刑│104年3月│本院104 │105年6│均同左│105年 │
│ │害防制│3年9月 │11日、 │年度訴字│月30日│ │10月21│
│ │條例 │(2次) │104年3月│第118號 │ │ │日 │
│ │ │ │13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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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毒品危│有期徒刑│104年1月│本院104 │105年6│均同左│105年 │
│ │害防制│3年8月 │29日、 │年度訴字│月30日│ │10月21│
│ │條例 │(5次) │104年1月│第118號 │ │ │日 │
│ │ │ │30日、 │ │ │ │ │
│ │ │ │104年3月│ │ │ │ │
│ │ │ │1日、 │ │ │ │ │
│ │ │ │104年3月│ │ │ │ │
│ │ │ │8日、 │ │ │ │ │
│ │ │ │104年3月│ │ │ │ │
│ │ │ │13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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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藥事法│有期徒刑│104年2月│本院104 │105年6│均同左│105年 │
│ │ │4 月 │15日、 │年度訴字│月30日│ │10月21│
│ │ │(2次) │104年3月│第118號 │ │ │日 │
│ │ │ │13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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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編號1至3: │
│註│經原判決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確定。 │
│ │編號4: │
│ │經原判決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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