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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 年度聲字第229 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馬建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馬建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馬建平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 年2 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6 年5 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2 月,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係於106 年9 月1 日,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 年5 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文件,形式上本件聲請尚為適法,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宗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健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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