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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 年度聲字第235 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昇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藥事法等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昇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昇翰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應接續執行有期徒刑2 年7 月,原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執行中,現已假釋出監,因假釋後更定其刑,經重新審核結果,仍符合假釋要件,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6 年5 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應接續執行有期徒刑2 年7月,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係於106 年12月8 日,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 年5 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文件,形式上本件聲請尚為適法,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宗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健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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