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06,聲,239,2017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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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 年度聲字第239 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勝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勝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勝雄因公共危險案件,應接續執行有期徒刑1 年7 月,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6 年5 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應接續執行有期徒刑1 年7 月,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係於106 年8 月7 日,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 年5 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文件,形式上本件聲請尚為適法,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宗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健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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