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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27號
原 告 臺東縣政府
訴訟代理人 李宸玲
被 告 沈裕峰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易字第65 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唐光義
法 官 陳盈螢
法 官 陳昱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許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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