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06,附民,87,201806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87號
原 告 曾俊誌
被 告 李福龍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6 年度易字第218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開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麗芳
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尹 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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